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基地的通知
来源: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访问:3 次 时间:2014-04-14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鲁经信协〔2014〕151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改委)、节能办:
“十一五”以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节能办先后认定了两批20家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基地(简称产业基地),目前这些产业基地发展势头良好,已成为发展全省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载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3〕4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确定组织申报第三批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有较完善的创建产业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基地内主导产业特色突出,符合分类规范。
2.产业基地以节能环保产业较为集聚的园区为主要载体,节能环保产业销售收入占产业基地的比重在70%以上。主导产业规模和效益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市场竞争力优势明显。
3.产业基地内骨干企业辐射带动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产业链较为完善,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4.近三年,产业基地内企业完成节能减排指标,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切实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5.创新能力强。产业基地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有2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6.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独立开展对基地内节能环保产业运行数据的统计分析。
二、申报程序
1.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省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培育名单,报当地政府研究同意,以正式文件申报。
2.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对拟申报节能环保产业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初步评估,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节能环保产业基地进行论证、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基地,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主导产业名称)基地”。
三、有关要求
1.各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要求,认真筛选,严格把关,每市限报1家。
2.申报材料包括:(1)市级节能主管部门上报文件;(2)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基地申报表(附件1);(3)申报书(创建产业基地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产业分析、发展措施和组织机构等;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4)申报基地内规模以上节能环保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5)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3.各市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请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含电子版)于2014年5月20日前报节能综合协调处。
4.对认定的产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公告并摘牌。
联系人:郑元祥 朱峰
电 话:0531-86113591 86901788
邮 箱:sdsjnb@126.com
附 件:1.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基地申报表
2.申报基地内规模以上节能环保企业基本情况表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