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山东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的通知
来源: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访问:3 次 时间:2014-04-14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鲁经信协〔2014〕147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改委)、节能办:
2011年以来,省经信委、省政府节能办重点培育了100家山东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简称示范企业),目前这些企业发展良好,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了我省节能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3〕40号)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经研究,确定组织申报第二批节能环保示范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重点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鲁经信协字〔2013〕238号),主要从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节能环保服务、资源循环利用、再制造服务等领域筛选。
二、申报条件
1.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其中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的70%以上。节能环保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2.节能环保装备(产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同行业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示范意义,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3.企业综合实力较强,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际产能以及销售收入等指标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4.企业经济社会效益好,装备(产品)使用后能够形成显著的节能环保效益。节能环保服务企业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能独立从事节能环保工程设计、施工、运营服务的大型工程(项目)总承包。
三、复审
各市要组织鲁经信协字〔2011〕407号文件公布的100家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填写山东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复审表(附件1),与新申报示范企业同时报节能综合协调处。
四、有关要求
1.各市要根据申报条件要求,认真筛选,严格把关。每市申报数量不超过10家。企业申报材料包括:(1)各市节能主管部门上报文件,附申报汇总表(附件2);(2)山东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1);(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山东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称号。
3.各市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请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于2014年5月20日前报节能综合协调处。
4.对认定的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公告并摘牌。
联系人:郑元祥 朱峰
电 话:0531-86113591
邮 箱:sdsjnb@126.com
附 件:1.山东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申报(复审)表
2.山东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申报汇总表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