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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
部委 |
项目资
金名称 |
申报条件 |
申报
时间 |
申报流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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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1、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三年内项目相关技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发明专利。
3、项目应在产品性能、工艺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属产学研用合作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4、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切实可行、细致严谨、目标明确的项目实施方案。
5、项目近三年内未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
每年申报一次 |
市经信委组织企业申报,联合财政局行文后报省经信委、财政厅;省财政厅、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筛选后将项目报国家财政部、工信部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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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
每年申报一次 |
市经信委组织企业申报,汇总申报材料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审核材料后报工信部评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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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联网发展专项 |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64号 |
每年申报一次 |
市经信委组织企业申报,联合财政局行文后报省经信委、财政厅;省财政厅、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筛选后将项目报国家财政部、工信部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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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 |
1、项目为国内法人单位的非保密民用项目。
2、项目代表了国内信息技术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
3、项目技术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4、项目技术开发与应用相结合,已经进入产业化阶段,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 |
每年申报一次 |
市经信委组织企业申报,汇总申报材料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审核材料后报工信部评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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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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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电子基础、计算机、通信、数字视听等电子信息企业 |
多在每年春节后 |
市经信委电子信息处→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处→工信部基金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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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简称"核高基重大专项") |
芯片、软件和电子器件领域企事业单位 |
按通知 |
省、市经信委组织,报核高基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工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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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工信部 |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
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企业 |
多在上半年,以通知为准 |
省经信委组织,企业直报工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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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 |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奖 |
电子信息企业 |
下半年 |
市经信委→省经信委→工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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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办 |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
依据当年度国家对该批项目申报要求 |
常规每年上半年申报 |
1、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县(市)区经初审把关及现场核实后汇总上报市节能办;2、由市节能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3、市节能办对通过论证的项目汇总上报省节能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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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办 |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 |
依据当年度国家对该批项目申报要求 |
常规每年上、下半年各申报一次 |
1、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县(市)区经初审把关及现场核实后汇总上报市节能办;2、由市节能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3、市节能办对通过论证的项目汇总上报省节能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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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 |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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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主管部门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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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 |
国家软件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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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主管部门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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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 |
“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
根据申报
通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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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课题牵头申报单位完成申报材料的编制、并报送当地核高基重大专项对口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及盖章。
(二)牵头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对口管理工作机构将审核及盖章后的申报材料汇总并行文,与申报材料一并集中报送核高基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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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规定要求。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
每年2月28日前 |
1、企业制作、报送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
(2)项目建设批复或备案表;
(3)土地使用证;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
(5)申报企业近三年来的完税证明、电费清单;
(6)淘汰设备照片及相关视频(制作成光盘)。
2、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分别受理,上报市财政局、经信委
3、市级财政局、经信委进行初审,合格者上报省财政厅、经信委,电力项目同时报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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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淘汰落后产能和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2)《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订)》
(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3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和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产业函〔2012〕907号
2、市级申报时间提前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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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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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 |
1、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2、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
每年9月30日前 |
1、企业制作、报送申报材料
(1)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
(2)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3)县(市)区经信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4)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
(5)企业关闭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
(7)国家级贫困县(市)文件;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分别受理,上报市财政局、经信委
3、市级财政局、经信委进行初审,合格者上报省财政厅、经信委 |
1、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政策依据: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231号
2、市级申报时间提前2个月。 |
省 |
省经信委科技处 |
重大创新
平台建设 |
申报企业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资格,且上年度考核合格。
1、承担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技术指标列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超前研发能力强,拥有3-5项省级以上水平的战略性技术储备;
3、2011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8%以上;
4、2008年以来,关键核心技术获得3项以上发明专利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项;
5、主持或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
6、学科带头人获省突出贡献专家或以上称号,研发团队高级职称占60%以上;
7、创新体系健全,拥有国家级创新平台。 |
根据省经信委、财政厅每年申报一次。 |
市经信委组织企业申报,联合财政局行文后报省经信委、财政厅,由省经信委、财政厅审核材料并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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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委科技处 |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
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资格,且上年度考核合格。
1、体现超前研发能力的培育,带动产业技术升级,拥有中长期技术储备,在国内同行业具有先进水平;
2、能有效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开发;
3、承担单位2011年度销售收入必须达到5亿元以上,授权或已获受理的发明专利数2项以上,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 |
根据省经信委、财政厅每年申报一次。 |
市经信委组织企业申报,联合财政局行文后报省经信委、财政厅,由省经信委、财政厅审核材料并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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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省经信委 |
山东省两化融合信息技术制造业支撑专项资金 |
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 |
上
半
年 |
各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科技经济局→市经信委电子信息处→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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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
根据申报通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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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经信和财政部门审核,联合逐级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属事业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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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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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一、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山东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有较好的软硬件环境、较高的企业信誉和盈利能力以及健全的财务制度。
2、信息技术制造业项目申报企业必须是纳入全省信息技术制造业统计体系范围内的企业。
3、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申报企业必须通过双软认定,本地注册原则上5年以上,并且是纳入全省软件统计指标体系范围内的企业;所申报项目应为通用软件。
4、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企业注册资金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且具有良好的技术储备、人员配备、创新体系建设以及较高的信息化项目实施能力。 二、申报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划,技术水平高、产业关联度强、经济带动力大、发展前景广阔。
2、项目前期手续应较为完备、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2012年内一定能开工建设。
3、“两高一资”项目不得申报。 |
上
半
年 |
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经信和财政部门审核,联合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
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及申报流程均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省 |
山东省财 政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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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 |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小企业关闭的,按照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以及省政府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意见等相关文件,已由省政府下达淘汰和关闭计划,或经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关闭令。
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未达标生产设施或生产线已拆除销毁。 |
每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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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制作、报送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整体情况、主要设施及生产线的拆除报废、企业职工安置情况等;
(2)实施小企业关闭的,需提供企业淘汰关闭计划或关闭令,企业工商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吊销证明等;
(3)实施落后生产能力淘汰的,需提供设施及生产线拆除报废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所需文件。
2、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分别受理,上报市财政局、经信委
3、市级财政局、经信委进行初审,合格者上报省财政厅、经信委 |
1、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8]243号
2、已享受国家奖励资金或补助资金的企业,不能再申报省里的补助资金。
3、市级申报时间提前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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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办
资源节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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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项目 |
机械、化工、纺织、建材、轻工等行业重点节能核心技术及技改项目。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节能系统)等,对列入省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单位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申报节能核心技术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申请表,项目简介,节能效果分析评价报告,项目建议书,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申报年份之前两年内获得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权威部门的成果鉴定书或获奖证明等。申报节能技改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节能技改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项目简介,节能效果分析评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立项批复文件,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承诺函,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等。项目为在建或拟建项目,且申报当年能够竣工。 |
每年2月 |
申报企业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企业所在县(市)区经信局(节能办),各县(市)区经信局(节能办)、财政局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里将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后上报省里;商河县为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由县经信局(节能办)、财政局联合上报省经信委(节能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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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类)发展专项资金 |
1、在济南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2、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 相关企业已经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按时报送企业财务税收信息快报;
3、需已列入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目前正在研制,能够按计划进度能够完成,且未享受过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
根据市经信委、财政局通知,每年申报一次或两次 |
市经信委统一组织。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直接报所在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条件以及项目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预选和汇总,报送市经信委科技处、财政局(企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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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
1、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上;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2、 技术中心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得低于30%。
3、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4、 技术中心每年有10项以上成功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并能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国家、省、地、市技术创新项目。
5、已认定为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
根据省经信委、财政厅通知,每年申报一次。 |
市经信统一组织企业申报,由省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合格后进行现场答辩,答辩通过后由省经信委下文并授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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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
1、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2、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率不低于3%。
4、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
根据市经信委通知,每年申报一次。 |
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向各县(市)区经信局上报申请材料。各县(市)区经信局初审后加盖公章,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材料评审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名单后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下文并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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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
依据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
按照市经信委通知要求 |
1、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县(市)区汇总上报规划与技改处;2、规划与技改处汇总后转交节能办;3、由节能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现场核实;4、由经信委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5、上报委办公会研究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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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
依据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
按照市经信委通知要求 |
1、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县(市)区汇总上报规划与技改处;2、规划与技改处汇总后转交节能办;3、由节能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现场核实;4、由经信委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5、上报委办公会研究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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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
根据申报通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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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属及以上企业(国家、省及市国资委直管一级企业)直接报送市经信委有关处室和市财政局;
(二)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直接报所在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条件以及项目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预选和汇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市经信委有关处室,财政局(企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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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
一、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济南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2、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 相关企业已经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按时报送企业财务税收信息快报;
3、申报项目扶持的信息化企业,资产负债率应小于70%。以前取得过国家、省、市各类资金支持的,没有验收的单位本次不给予支持;申报软件产业项目扶持的企业,须纳入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范围,并通过济南市软件创新型企业认定,从业人员50人以上。
二、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资金筹集方案已经落实,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预计项目在一年内(最多两年)能够完工并投入生产(不包括技术创新项目)。
2、申报的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需列入《山东省2012年重点技术改造导向计划项目》和《济南市2011年工业投资重点项目》计划,对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项目总投资应在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应在1000万元以上。
3、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需已列入2011、2012年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目前正在研制,2014年前按计划进度能够完成,且未享受过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4、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核准。
5、各类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规划,资源消耗低,有市场发展前景;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标准。 |
下半年 |
市属及以上企业(国家、省及市国资委直管一级企业)以正式文件(附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汇总表)一式4份,直接报送市经信委有关处室(附后)3份,市财政局(企业处)1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直接报所在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条件以及项目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预选和汇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A4纸张印制,一式4份,分别报送市经信委有关处室(附后)3份,财政局(企业处)1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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