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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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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fuhuaqi     :2011-10-12

国科发高〔2010〕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 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 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 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 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 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 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 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 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 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 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 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 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 有自主知识产权;
2.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依据国家统计局审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级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植。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简称国家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高新区应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全国孵化器的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完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地方支撑体系,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第十九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国家级孵化器进行指标审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它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完善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繁荣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
目录
1简介
2组织结构
3现状趋势
发展状况
发展趋势
4外部需求
5有关政策
1简介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它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完善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繁荣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1]
2组织结构

其组织结构通常分为:
(1)项目招商部: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企业进驻审批,收集各类科技、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推荐投资合作项目,翻译,三资企业工商注册服务等。
(2)产业服务部:企业生产、科研、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知识产权、标准化等全过程服务,内资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一条龙"服务,进驻企业毕业认定,协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各类项目的申报,研究企业发展模式,指导和培训进驻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做好企业数据统计,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等。
(3)综合服务部:对外宣传,接待,文秘,档案,内部财务管理,信息调研,内部管理等。
(4)物业管理部:孵化基地的水、电、设备、环境卫生、保安、企业策划等一系列物业后勤配套服务。
(5)信息部:孵化基地计算机网络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信息服务等。
一个成功的孵化器离不开五大要素:共享空间、共享服务、租用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扶植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条件,帮助创业者把发明和成果尽快形成商品进入市场,提供综合服务,帮助新兴的小企业迅速长大形成规模,为社会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3现状趋势

发展状况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起源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 1987 年中国诞生了第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创业服务中心。经过 15 年的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数量持续增长,孵化能力不断增强。
据 2003 年底的统计,全国已有包括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在内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 489 家 , 详见表 1 、表 2 和表 3 。
表 1 创业服务中心发展概况 (1997 ~ 2003 年 )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创业服务中心数 ( 个 )
80
77
110
131
280
334
386
场地面积 ( 万平方米 )
77.4
88.4
188.8
272.1
509
541.2
1125.4
在孵企业数 ( 个 )
2670
4138
5293
7693
12821
18658
24309
当年新孵化企业 ( 个 )
807
1244
1711
2389
5048
6750
7840
在孵企业人数 ( 人 )
5600
68975
91600
128776
263596
332069
441532
累计毕业企业数 ( 个 )
825
1316
1934
2770
3994
5849
8415

目前,中国已经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孵化器队伍,数量位居世界前茅,列发展中国家之首。经过孵化器这个“高新技术企业摇篮”培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不仅涌现出一大批成熟的毕业企业,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后备力量,而且一批毕业企业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中坚。科技企业孵化器已经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发展趋势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已形成自己的特色并开始呈现多种形态。孵化器正朝着形式多样化、功能专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组织网络化方向发展。
在形式多样化方面:不仅有综合性的创业中心,而且近年来发展了一批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海外创业园等。如今,已有依托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厦门大学等高等院校建立了 58 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北京、上海、苏州等地依托创业中心和高新区建立了 50 多家留学人员创业园,为海内外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人提供创业的全程服务;在美国、俄罗斯、新加坡、英国等地建立了海外创业园。
在功能专业化方面 :兴建了一批以中小型的软件开发企业为主要培育对象的软件园;厦门软件园(海西股权投资中心)、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孵化器、北京医科大学医药孵化器、北京 863软件孵化器、北京北内制造业孵化基地、北京新材料孵化器、陕西杨凌农业专业孵化器、天津塘沽海洋技术专业孵化器等一批专业技术孵化器已经投入运营。
在投资主体多元化方面:除了有政策性孵化器外,商业性孵化器的发展呈现良好态势;管理体制已从事业型为主,向企业型、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并重模式转变。一批国有和民营大中型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跨国公司已经在中国创建了企业孵化器,以孵化器数量最多的北京为例,在 2000 年统计的 25 家孵化器中,大学投资的孵化器占 5 家,国企投资的孵化器占 7 家,民营企业投资的占 1 家,政府投资的占 7 家,国外公司投资的占 2 家,其他孵化器占 3 家。
在组织网络化方面:为促进孵化器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企业孵化器的工作组织网络也应运而生。 1993 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建立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委员会,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 组织 ) ,目前已拥有 100 多家正式会员,每年都举办研讨、交流活动并与国外同行建立联系。设立在科技资源比较丰富的中心城市,连接本城市各类型孵化器的城市孵化器网络,目前已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建立;中西部 12 个省市、华北、东北和华东地区先后建立了区域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了国际孵化器网络组织的有关活动。
孵化器在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孵化的实践中,在创业投资、综合服务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与探索。目前已有 50% 左右的孵化器以孵化基金、担保公司等多种形式对孵化企业提供投资、贴息及担保等多种方式的投融资服务。截止 2003 年底,全国各地已建立孵化基金 33.3 亿元,并初步形成了一支创业投资管理专业队伍。许多孵化器将科技、管理、金融、财税、贸易、中介等机构引入中心,一方面保证了政府给创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到位,另一方面为创业企业搭建一个全面服务的平台。
当前,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处于从经典型的综合性孵化器向现代多种类型的专业孵化器发展的转型时期;由政府单一投资建立的社会公益性孵化器扩展到政府、大学、研发机构、企业、投资机构独立或合作建立的社会公益性、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孵化器共存的多元化发展时期;由单独依靠科技资源向依托科技资源与产业资源优化重组相结合的方式转变;由在高新区内建立向以高新区为基地辐射到任何有条件地方发展;由只建立孵化机构向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以网络为手段、吸引创业资本、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发机构共同参与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过渡。
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孵化器实践的不断深化,在孵化器这一新生事物的运行中,也出现了与原有体制和机制的碰撞、理论和现实的矛盾、观念和理解的差异,政策性、事业型孵化器普遍存在体制上的缺陷,孵化器管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尚不健全。
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数量增长快、服务功能滞后,相当一部分孵化器管理人员缺乏企业管理的经验和能力,对入驻企业缺乏判断和识别能力;孵化器物业建设出现追求“豪华”的倾向,导致孵化器建设和运营成本上升,对创业企业和孵化器发展不利。
4外部需求

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中介机构,孵化器的基本任务是为被孵化企业提供各种外部资源的服务。被孵化企业对外部资源的需求一般应包括:
(1)创业支持:包括企业创办手续服务、基础条件的提供等;
(2)咨询与培训:包括政策、财务、税务、人事管理的咨询及相应的培训等;
(3)要素资源服务:包括人才、技术、产品、资金和市场协作网的建立和有效服务;
(4)信息化服务:包括建立数字化网络平台、提供网上培训、展示、电子商务服务等。
孵化器要进行服务方式的创新,引入社会力量为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提供服务,推进孵化服务的社会化。孵化器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对于自身没有优势的服务项目,要充分发挥和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引入专业化的服务;要探索有偿服务的方式和方法,通过有偿孵化服务促使孵化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使在孵企业能获得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的个性化孵化服务。
5有关政策

一、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盈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2、孵化器应将向孵化器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器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器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新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的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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