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工作规范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重要工作机构。为了规范推荐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行为,推动地方创新基金事业发展,提高创新基金管理工作质量,营造创新基金工作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定义
第一条 推荐单位是归口管理辖区内的创新基金工作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是推荐单位。
第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是具体组织所辖区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地方评审和立项等工作的机构。推荐单位同时也是项目组织单位,其它省以下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
1、已建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地方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地方基金),能将申请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后先期在地方基金中立项支持,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2、推荐单位同意并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3、掌握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熟悉创新基金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4、具有相应的网络工作条件和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
5、拥有相应的专家资源,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的能力;
6、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管理经费;
7、能够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提供工作经费。
第二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认定
第三条 推荐单位填写《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信息表》(从创新基金网站下载),注意选择“建立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项目”或“直接推荐项目”类别,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填写《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向管理中心推荐,由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可直接填写《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向管理中心申请,由管理中心审核认定。
第五条 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报送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信息表》进行审核认定后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建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须制定“地方基金管理办法”,并在申请审核认定3个月内向管理中心报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注册
第七条 推荐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担当地方管理者的角色,需登记注册后方可以在系统中进行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登记注册工作由所在省推荐单位统一负责,一般于每年1—3月将相关注册材料汇齐后报送管理中心,统一办理系统注册工作。如注册信息、推荐方式有变化,应及时进行修改。
第四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协助管理中心征集和推荐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专家库,同时为所辖区内的项目组织单位开放专家库;国务院有关部门项目组织单位也要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在创新基金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并对相关信息及时维护。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推荐服务机构,推荐单位负责审核认定,管理中心备案;
一个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推荐和管理一个或多个服务机构为其所辖地区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及日常工作管理,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相应工作经费;
推荐单位对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取消其资格,并报管理中心取消其备案。
第十二条 负责对其所辖地区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辖区内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创新基金支持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通过推荐单位择优推荐给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推荐的项目须以正式立项文件(其中包括立项项目清单和地方基金支持项目的金额)报送管理中心,立项文件由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布;
未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将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负责落实相关推荐项目的地方资助资金并填写推荐意见表。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申请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将推荐项目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相关附件及企业注册信息、合同草本、推荐意见、地方专家评审意见等装订成完整一册邮寄到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需经推荐单位同意。推荐单位应将辖区内汇总的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将辖区内所有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经国家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一站式”申报。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管理中心上报辖区内年度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负责所推荐项目立项后的合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不准有如下行为:
1、在组织项目申报、监理、验收工作中收取项目申请企业任何服务、劳务费用。
2、为企业编写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
3、在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工作中指定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4、组织或参加以帮助企业申请创新基金项目为幌子,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负责对推荐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进行工作管理。如果发现推荐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在项目申请、评审、推荐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违纪等行为,将取消其推荐创新基金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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