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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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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0年9月21日


鲁政发[2000]61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形成和发展,加快企业创新发展步伐,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最具生机和活力的生力军,是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努力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创办的、以创新为发展动力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中小规模的企业。本规定适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山东省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从企业创办、起步、发展三个层面全面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省内外科技人员携带技术成果到山东创办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科技型企业,鼓励现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努力创新、不断壮大企业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经营业绩,利润率(销售利润/销售收入)不低于20%,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产权关系明晰,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颁发相应认定证书。


  政策措施

第六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各种方式携带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小额注册资金和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第七条 对在我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省内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和国外留学人员、党政机关人员,经市、地以上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本人及家属子女落户和子女入托、入学、农转非等事宜,免收城市增容费。

省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或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保留其公职两年,工龄连续计算。创办或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科技实体,予以保留学籍3年。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凡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权,3年内免收租金;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年土地纯收益的3倍返还部分出让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权抵制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各项不合理收费。

第九条 各级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对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案件要从速查处,认真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口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仪器设备,可按照国有科研机构的有关政策向海关申报减免税。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进出口自营权,外贸部门要简化申请手续,从速办理。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据实列入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优先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区,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机构应优先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进驻。

第十四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


  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来源是政府专项拨款,2001年列入省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第十六条 省科技和财政部门为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项目技术成熟,研发、中试、产业化阶段目标明确。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 同等条件下扶持资金优先支持已获得金融贷款、风险投资、个人资本、社会捐助等资助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十条 建立扶持资金年度审查制度,对违规者,撤销或终止资金,并追回所拨资金。

(一)扶持资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扩充资本金、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置仪器设备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二)资金使用单位每年向省科技、财政部门报告扶持资金的年度使用情况,并接受省科技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审计。

(三)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财务管理人员要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

(四)对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调整或撤销合同的,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对合同终止的企业,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进行年度核定、检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1、连续2年无技术创新或新产品开发,不再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企业。

3、对严重违约的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没有纠正的企业。

(二)职工人数超过标准或已上市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自动退出。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项目失败,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资格3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上一篇文章: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2013年立项项目公告

  • 下一篇文章: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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