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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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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

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

 

 

 

 

编写说明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充分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我省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2&24号)要求,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共同编制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希望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该《指南》是对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研发费用核算和有关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程序和要求的梳理,仅供纳税人参考使用,具体税收政策管理应以国家现行正式文件为。

二〇一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

(一)政策规定   (1

(二)政策适用范围   (1

二、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构成    (2

三、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    (3

四、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3

(一)自主研究开发  (3

(二)委托研究开发   (3

(三)合作研究开发  (4

(四)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4

五、研究开发活动的阶段    (4

第二章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 (5

一、项立项   (5

二、项目鉴定   (6

(一)鉴定范围   (6

(二)鉴定单位   (6

(三)鉴定内容  (6

(四)鉴定资    ............................... (7

(五)鉴定程序  (7

三、项目实施   (8

(一)按计划实施的研究开发项目    (8

(二)特殊情况的研究开发项目    (8

第三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管理....................... (9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9

(一)会计核算规定............................... (9

(二)会计核算内容............................... 10)

(三)会计处理要求  11)

二、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12)

三、研发活动终止或中止研发费用的处理    12)

四、无形资产的处理    13)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3)

(二)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管理   13)

五、技术成果转让的处理     13)

(一)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13)

(二)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14)

(三)税务处理 14)

第四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管理............... 14)

一、管理方式    15)

二、基本管理要求    15)

三、自主研究开发    15)

四、委托研究开发    16)

五、合作研究开发    18)

六、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19)

附件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申请表

(分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

发、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22)

附件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

........................................ (26)

附件3: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变更意见

........................................ (33)

附件4______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 (34)

附件5: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36)

附件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 38)

附件7______ 项目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表

........................................ (40)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政策适用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夕卜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构成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四、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和集团集中研究开发以及以上各种方式组合开发等。

(一)自主研究开发

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技术、人力,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研究开发,并在研究开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本身。

(二)委托研究开发

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研究开发成果。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企业而非被委托单位或机构。

(三)合作研究开发

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究开发项目。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合作各方,特点是分摊研发投入、共担研发风险、分享研发成果。

(四)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是指集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究开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究开发活动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集中研发。由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五、研究开发活动的阶段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的阶段。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可以理解为是基础研究,是对新知识、新理论、新原理的探索,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的阶段。开发阶段包括试生产研究和推广应用研究。试生产研究,是指实验室条件的扩大和中间试验,或小批量生产。推广应用研究,是指为了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要研究解决推广应用中的科学技术问题。

 

第二章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

   项目立项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实行立项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每个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首先由企业自主立项。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禾n过程管理文件,会计期末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归集。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经信或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

企业根据需求,在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自行决定研究开发内容和形式,合理编制研究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确定研究开发人员编制,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

项目立项应形成以下立项文件: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小类名称)研究开发费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禾n专业人员名单;

4、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二、项目鉴定

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是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所属领域、价值成果及对我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的推动作用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国家工业和信,歡化部、国家科技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下达的技术创新类和科技发展类项目,以正式下达的文件和任务书作为鉴定意见。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鉴定范围

除国家工业和信化部、国家科技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下达的技术创新类和科技发展类项目,由企业立项的研发项目均可申请项目鉴定。

(二)鉴定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分别按工作职责组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级经信、科技部门及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主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其他部门、机构非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委托,不具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职能。

(三)鉴定内容

1、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

2、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有价值的成果;

3、项目是否对我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4、需要审核的其它事项。

(四)鉴定资料

企业在申请鉴定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申请表(分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见附件1)

2、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禾B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研究开发项目省部级查新报告;

6、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鉴定程序

1、申请。每年410日和1110日前,企业可向所在市经信、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提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

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进行申请。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请同一研究开发项目如无变更,只需申请一次鉴定。

市级经信、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根据企业申报资料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于每年415日和1115日前分别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2、鉴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根据市级经信、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初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定项目、鉴定主持单位和鉴定专家名单。

鉴定主持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并将鉴定资料、专家鉴定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3、出具鉴定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根据鉴定资料、专家鉴定意见,出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见附件2

三、项目实施

(一)按计划实施的研究开发项目

项目投入研发后,应按照计划进度、目标定位对项目实施开发,对项目研发进展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或申请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并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

(二特殊情况的研究开发项目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部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下达的技术创新类和科技发展类项目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项目变更范围

1、研究开发项目名称发生改变的;

2、研究开发单位名称发生改变的;

3、研究开发方式发生改变的;

4、研究开发项目内容发生调整的;

5、研究开发项目未按时间完成的;

6、需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其它情形。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每年41日至10日、111日至10日集中受理上述情形的变更申请。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变更意见》(见附件3)。

 

第三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管理

―、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

(1)研究阶段: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性的有计划调查的阶段。在该阶段,企业无法证明其研究活动一定能够形成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时应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开发阶段: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若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开发阶段的支出,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此时,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发生的开发支出可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开发阶段,判断有关支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证明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即全部费用化,不需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加以区别和界定。

企业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时,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会计核算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内容如下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三)会计处理要求

1、合理确定研发费用归集对象。企业开展各种形式(自主、合作、委托、集团集中研发)的研发活动,应按照单个研发项目进行研发费用归集。

2、健全研发费用财务核算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研发费用财务核算管理办法,全面、准确地核算企业研发费用,应按照会计核算政策规定,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科学、合理、清晰地设置具体明细科目,准确核算每一个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发生额。计入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必须有依据,如发票、工资单、合同等,并在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注明用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有多个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应按不同研发项目归集,发生的公共费用应当进行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法应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确定,但必须相对固定科学。

3、按规定确定研发费用归集期间。对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按月归集,于月末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对于资本化支出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的周期归集。

二、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首先应按照会计规定设置专门会计核算科目,分研发项目,分明细费用,全面、准确地核算研发费用其次,在年度终了后,企业应在专账核算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准确归集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发生金额,填写《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4)。对未设置研发费用专账或者虽设置专账但没有进行明细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税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三、研发活动终止(或中止研发费用的处理

企业研发项目的终止或中止,代表研究开发行为的结束或者暂停,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行为结束后或者暂停期间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四、无形资产的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无形资产五个确认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达到预定用途,是指无形资产能正常发挥预定作用。其发生的支出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及其他间接费用。

(二)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管理

无形资产在申请享受加计扣除(摊销)税收优惠时,应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八类费用确定可加计扣除(摊销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按照该计税基础的150%在各摊销年度税。

五、技术成果转让的处理

技术转让的管理主要涉及买断等方式转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二次开发而产生的管理。

()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也就是企业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无形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时,企业应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应结转无形资产的转让成本,即将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作为转让无形资本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二)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时,其转让收入的核算与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核算相同,只是结转转让成本的方法不一样。由于企业转让的只是使用权,企业仍保留对此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对其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此项无形资产仍为企业的资产不能从账上冲销掉。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成本,只是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发生的费用(如服务费等)。因而结转转让成本时,按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情形的,转让方应停止享受加计扣除,以前年度加计扣除的部分不予以追溯调整。对于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受让方对无形资产尚未摊销的部分,继续按税法规定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个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优惠。

 

第四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管理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据实申报扣除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在算清缴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一、管理方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事先备案管理。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未经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二、基本管理要求

1、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3、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4、申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三、自主研究开发

事先备案需报送资料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具体格式见附件5;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

(2)        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3)        研究开发费预算书、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各项目预算情况);

(4)        自主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        自主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应提供省级经信或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四、委托研究开发

1、管理要求

对委托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凡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在实际管理中,受托方研究与开发成本的归集要实行专账管理专账管理内容同前所述。在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之前托方应委托方提供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8类研发费用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定。

对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委托境外企业进行技术、产品研发的,在委托企业拥有完全独立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并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范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境外受托方应向企业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情况。

2、事先备案需报送资料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具体格式见附件5;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

(2)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3)    研究开发费预算书、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各项目预算情况);

(4)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禾口专业人员名单;

(5)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    受托方向委托方报送的《_______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10)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应提供省级经信或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五、合作研究开发

1、管理要求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合作双方均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设置专账管理凡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请享受加计扣除。

2、事先备案需报送资料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具体格式见附件5;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

(2)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3)        研究开发费预算书、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各项目预算情况);

(4)        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专业人员名单;

(5)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应提供省级经信或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六、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1、管理要求

(1)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2)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3)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4)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5)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2、企业集团事先备案需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具体格式见附件5;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

(2)        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3)        研究开发费预算书、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各项目预算情况);

(4)        集团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        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关于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        《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及《集团本身分摊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归集表格式同附件4,(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应同时报送《项目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表》,具体格式见附件7)

(7)        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应提供省级经信或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3、成员企业事先备案需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具体格式见附件5;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

(2)        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3)        研究开发费预算书、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各项目预算情况);

(4)        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及《成员企业分摊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归集表格式同附件4

(5)        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应提供省级经信或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附件: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申请表分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

3、《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变更意见》

4 ___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

7 ___ 项目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表》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

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

 

 

 

 

编写说明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充分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我省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2&24号)要求,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共同编制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希望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该《指南》是对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研发费用核算和有关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程序和要求的梳理,仅供纳税人参考使用,具体税收政策管理应以国家现行正式文件为。

二〇一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

(一)政策规定   (1

(二)政策适用范围   (1

二、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构成    (2

三、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    (3

四、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3

(一)自主研究开发  (3

(二)委托研究开发   (3

(三)合作研究开发  (4

(四)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4

五、研究开发活动的阶段    (4

第二章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 (5

一、项立项   (5

二、项目鉴定   (6

(一)鉴定范围   (6

(二)鉴定单位   (6

(三)鉴定内容  (6

(四)鉴定资    ............................... (7

(五)鉴定程序  (7

三、项目实施   (8

(一)按计划实施的研究开发项目    (8

(二)特殊情况的研究开发项目    (8

第三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管理....................... (9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9

(一)会计核算规定............................... (9

(二)会计核算内容............................... 10)

(三)会计处理要求  11)

二、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12)

三、研发活动终止或中止研发费用的处理    12)

四、无形资产的处理    13)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3)

(二)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管理   13)

五、技术成果转让的处理     13)

(一)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13)

(二)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14)

(三)税务处理 14)

第四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管理............... 14)

一、管理方式    15)

二、基本管理要求    15)

三、自主研究开发    15)

四、委托研究开发    16)

五、合作研究开发    18)

六、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19)

附件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申请表

(分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

发、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22)

附件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

........................................ (26)

附件3: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变更意见

........................................ (33)

附件4______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 (34)

附件5: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36)

附件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 38)

附件7______ 项目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表

........................................ (40)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政策适用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夕卜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构成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四、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和集团集中研究开发以及以上各种方式组合开发等。

(一)自主研究开发

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技术、人力,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研究开发,并在研究开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本身。

(二)委托研究开发

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研究开发成果。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企业而非被委托单位或机构。

(三)合作研究开发

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究开发项目。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合作各方,特点是分摊研发投入、共担研发风险、分享研发成果。

(四)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是指集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究开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究开发活动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集中研发。由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五、研究开发活动的阶段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的阶段。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可以理解为是基础研究,是对新知识、新理论、新原理的探索,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的阶段。开发阶段包括试生产研究和推广应用研究。试生产研究,是指实验室条件的扩大和中间试验,或小批量生产。推广应用研究,是指为了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要研究解决推广应用中的科学技术问题。

 

第二章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

   项目立项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实行立项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每个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首先由企业自主立项。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禾n过程管理文件,会计期末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归集。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经信或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

企业根据需求,在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自行决定研究开发内容和形式,合理编制研究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确定研究开发人员编制,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

项目立项应形成以下立项文件: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小类名称)研究开发费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禾n专业人员名单;

4、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二、项目鉴定

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是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所属领域、价值成果及对我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的推动作用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国家工业和信,歡化部、国家科技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下达的技术创新类和科技发展类项目,以正式下达的文件和任务书作为鉴定意见。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鉴定范围

除国家工业和信化部、国家科技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下达的技术创新类和科技发展类项目,由企业立项的研发项目均可申请项目鉴定。

(二)鉴定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分别按工作职责组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级经信、科技部门及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主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其他部门、机构非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委托,不具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职能。

(三)鉴定内容

1、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

2、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有价值的成果;

3、项目是否对我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4、需要审核的其它事项。

(四)鉴定资料

企业在申请鉴定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申请表(分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见附件1)

2、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禾B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研究开发项目省部级查新报告;

6、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鉴定程序

1、申请。每年410日和1110日前,企业可向所在市经信、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提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

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进行申请。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请同一研究开发项目如无变更,只需申请一次鉴定。

市级经信、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根据企业申报资料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于每年415日和1115日前分别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2、鉴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根据市级经信、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初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定项目、鉴定主持单位和鉴定专家名单。

鉴定主持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并将鉴定资料、专家鉴定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3、出具鉴定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根据鉴定资料、专家鉴定意见,出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见附件2

三、项目实施

(一)按计划实施的研究开发项目

项目投入研发后,应按照计划进度、目标定位对项目实施开发,对项目研发进展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或申请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并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

(二特殊情况的研究开发项目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部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下达的技术创新类和科技发展类项目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项目变更范围

1、研究开发项目名称发生改变的;

2、研究开发单位名称发生改变的;

3、研究开发方式发生改变的;

4、研究开发项目内容发生调整的;

5、研究开发项目未按时间完成的;

6、需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其它情形。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每年41日至10日、111日至10日集中受理上述情形的变更申请。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变更意见》(见附件3)。

 

第三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管理

―、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

(1)研究阶段: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性的有计划调查的阶段。在该阶段,企业无法证明其研究活动一定能够形成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时应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开发阶段: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若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开发阶段的支出,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此时,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发生的开发支出可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开发阶段,判断有关支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证明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即全部费用化,不需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加以区别和界定。

企业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时,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会计核算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内容如下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三)会计处理要求

1、合理确定研发费用归集对象。企业开展各种形式(自主、合作、委托、集团集中研发)的研发活动,应按照单个研发项目进行研发费用归集。

2、健全研发费用财务核算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研发费用财务核算管理办法,全面、准确地核算企业研发费用,应按照会计核算政策规定,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科学、合理、清晰地设置具体明细科目,准确核算每一个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发生额。计入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必须有依据,如发票、工资单、合同等,并在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注明用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有多个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应按不同研发项目归集,发生的公共费用应当进行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法应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确定,但必须相对固定科学。

3、按规定确定研发费用归集期间。对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按月归集,于月末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对于资本化支出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的周期归集。

二、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首先应按照会计规定设置专门会计核算科目,分研发项目,分明细费用,全面、准确地核算研发费用其次,在年度终了后,企业应在专账核算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准确归集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发生金额,填写《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4)。对未设置研发费用专账或者虽设置专账但没有进行明细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税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三、研发活动终止(或中止研发费用的处理

企业研发项目的终止或中止,代表研究开发行为的结束或者暂停,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行为结束后或者暂停期间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四、无形资产的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无形资产五个确认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达到预定用途,是指无形资产能正常发挥预定作用。其发生的支出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及其他间接费用。

(二)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管理

无形资产在申请享受加计扣除(摊销)税收优惠时,应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八类费用确定可加计扣除(摊销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按照该计税基础的150%在各摊销年度税。

五、技术成果转让的处理

技术转让的管理主要涉及买断等方式转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二次开发而产生的管理。

()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也就是企业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无形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时,企业应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应结转无形资产的转让成本,即将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作为转让无形资本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二)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时,其转让收入的核算与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核算相同,只是结转转让成本的方法不一样。由于企业转让的只是使用权,企业仍保留对此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对其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此项无形资产仍为企业的资产不能从账上冲销掉。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成本,只是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发生的费用(如服务费等)。因而结转转让成本时,按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情形的,转让方应停止享受加计扣除,以前年度加计扣除的部分不予以追溯调整。对于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受让方对无形资产尚未摊销的部分,继续按税法规定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个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优惠。

 

第四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管理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据实申报扣除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在算清缴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一、管理方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事先备案管理。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未经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二、基本管理要求

1、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3、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4、申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三、自主研究开发

事先备案需报送资料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具体格式见附件5;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

(2)        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3)        研究开发费预算书、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各项目预算情况);

(4)        自主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        自主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应提供省级经信或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四、委托研究开发

1、管理要求

对委托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凡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在实际管理中,受托方研究与开发成本的归集要实行专账管理专账管理内容同前所述。在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之前托方应委托方提供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8类研发费用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定。

对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委托境外企业进行技术、产品研发的,在委托企业拥有完全独立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并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范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境外受托方应向企业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情况。

2、事先备案需报送资料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具体格式见附件5;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

(2)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3)    研究开发费预算书、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各项目预算情况);

(4)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禾口专业人员名单;

(5)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    受托方向委托方报送的《_______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10)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应提供省级经信或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五、合作研究开发

1、管理要求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合作双方均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设置专账管理凡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请享受加计扣除。

2、事先备案需报送资料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具体格式见附件5;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

(2)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3)        研究开发费预算书、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各项目预算情况);

(4)        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专业人员名单;

(5)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应提供省级经信或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六、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1、管理要求

(1)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2)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3)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4)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5)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2、企业集团事先备案需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具体格式见附件5;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

(2)        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3)        研究开发费预算书、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各项目预算情况);

(4)        集团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        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关于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        《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及《集团本身分摊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归集表格式同附件4,(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应同时报送《项目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表》,具体格式见附件7)

(7)        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应提供省级经信或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3、成员企业事先备案需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具体格式见附件5;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

(2)        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3)        研究开发费预算书、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各项目预算情况);

(4)        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及《成员企业分摊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归集表格式同附件4

(5)        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应提供省级经信或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附件: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申请表分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

3、《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变更意见》

4 ___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

7 ___ 项目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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