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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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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7-14
  国科火字[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根据新时期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环境建设的需要,为更好地开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原《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要求,进一步做好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推荐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科技部火炬中心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一览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召开会议,发布了《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据此,拉开了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序幕。截至2010年,全国共认定了3452家火炬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7月30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京联合召开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科技部万钢部长、曹健林副部长、财政部王军副部长、国家税务总局王力副局长等领导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提出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和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听取并讨论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梁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汇报”。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要求,近期要尽快启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早开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申报系统,加强对重点地区认定管理工作的跟踪检查,组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工作,会议还研究部署了近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其他工作。
  2010年7月,科技部火炬中心根据新时期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环境建设的需要,对原《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实施了新的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全文详见附件),在管理角色与职责、认定条件、申报认定程序、扶持措施以及罚则等方面做出了全新规定。
  2010年9月30日,《关于申报 2010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正式印发,截止10月30日,全国共有近 3200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系统上注册申报,其中江苏省654家、浙江省358家、山东258家、广东143家。
  根据《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就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管理的原则、流程、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归纳总结,现就总结要点分享如下:
  1. 根据上述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遵循“动态管理、分类引导”的原则,每年按照国家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势,动态调整各类别的申报要求。
  2. 从主管机关管理和认定程序上来讲,申报企业首先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部门”)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向地方科技部门进行申报,然后再由地方科技部门推荐至火炬中心,最终由火炬中心进行评选与管理。
  3. 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申报时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同时满足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4.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在此期间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失效,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随之自动失效。
  5. 企业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期间及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火炬中心将取消企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和发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一批发展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骨干企业,引导其利用社会各类资源,使之做强做大、做专做精,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以“动态管理、分类引导”为原则,每年按照国家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势,动态调整各类别的申报要求,引导企业按照各具特色的路径发展壮大。

第四条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负责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评选与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

第五条  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申报时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制定过国内、或参与制定过国外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

(二)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

(三)近三年承担过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等)项目及其成果转化的企业;

(四)拥有核心技术,三年内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数量和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数量较多的企业;

(五)近三年经济规模增长快、营利能力强的企业;

(六)近一年对高端人才就业和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出口额大的企业;

(八)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九)具有区域特色和示范作用的企业;

(十)其它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方向的企业。

第六条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程序如下:

(一)火炬中心根据每年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当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要求,发布申报通知。

(二)地方科技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受理当地企业的申报。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地方科技部门,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书。

(四)地方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每家企业一份)报火炬中心。

(五)火炬中心研究确定入选企业名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发布,并由火炬中心盖章、颁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六)《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在此期间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失效,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随之自动失效。 

第七条 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合同、国家科技奖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承担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相关证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证明材料等能证明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

第八条 火炬中心将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体系中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信息、宣传、人才、市场、资金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予以重点支持。对拟上市企业、产品或服务拟纳入政府采购的企业进行推荐。

地方科技部门应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  企业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期间及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火炬中心将取消企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地方科技部门和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对承担的组织推荐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火炬中心将提出整改意见,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01]83号)自本办法发布后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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