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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资本市场故事学并购重组税政系列之二
[ 作者:佚名    转贴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14780501016fe3.html    点击数:96    更新时间:2013/12/11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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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资本市场故事学并购重组税政系列之二

从东易日盛案例聊上市前股权激励税政
李利威
房地产市场在连续高压下跌入低谷,“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产业链的下游家装业免不了受到连累,但一家家装企业却在逆境中别开生面,轻轻地敲开了IPO的大门。2012年5月9日,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鱼跃龙门成功过会!成功上市是多少企业家追逐的梦想,然而梦想成真也如一枚硬币,硬币的一面是阳光照耀下金灿灿的溢价和飙升的声誉,硬币的另一面则是暴晒在阳光下透明的监督和沉甸甸的责任。
根据东易日盛招股说明书披露:东易日盛诞生于1994年,其缔造者为杨劲和李菊珍,50万元的注册资金,就是如今这艘家装行业航空母舰的最初家当。1999年,杨劲夫君张辉斥资60万元加盟东易,时隔半年,李菊珍将15万元的投资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辉后悄然退出,这段平进平出背后的故事由于年代已久无法考究,但从此东易日盛成了陈氏夫妇的夫妻店。2007年年初,陈氏夫妻重新对东易日盛搭建股权架构:夫妻出资成立东易天正,通过东易天正增资东易日盛和陈氏夫妇平价转让东易日盛全部股权两种方式,将东易日盛100%股权装入东易天正。新构架搭建完毕,东易日盛开始谋划股份制改造。股改前,陈氏夫妇未能忘记共甘苦的兄弟,于2007年8月24日,东易日盛股东“东易天正”作出如下决定:将13.16%转让给企业的骨干员工。股权转让价从0.05元/1元注册资本到1.5元/1元注册资本不等。都是员工,差距咋这么大?招股说明书云:“上述受让股权的42人当时均为东易日盛的在职员工,除实际控制人陈辉、杨劲外,其他人员的股权转让定价是在充分考虑了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对公司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定的,因此所有自然人的股权转让价格不尽相同。”股权激励后,东易日盛立刻进行股改。股改后,东易日盛又进行几次股权调整,截止2009年年底,其股权架构为:东易天正、陈氏夫妇和49名自然人共同持股,其中东易天正股权比例最高,为81.86%。在2010年,东易日盛已经进入报告期的第二年,其又一次发生了一系列的股东更迭: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单价

转让股数

(万股)

转让总价

(万元)

定价依据

转让时间

陈辉

和泰投资

15/

80

1200

协商定价

2010.4.8

东易天正

30位自然人

4/

109

436

净资产账面价加上一定溢价

2010.4.27

东易天正

磐石投资

15/

150

2250

协商定价

2010.6.17

陈辉

 

祥和投资

15/

20

300

协商定价

2010.6.17

杨劲

15/

100

1500

协商定价

2010.6.17

东易天正

15/

39

450

协商定价

2010.6.17

东易天正

生源投资

15/

85.2

1278

协商定价

2010.6.17

生泉投资

15/

64.8

972

协商定价

2010.6.17

从上面的股权转让中,我们看到的有趣现象是,转给外部风投,陈氏夫妇痛下狠手、铁面无私:15元/股;而转让给三十名自然人,这对夫妻却表现出饱经风霜后的慈爱与大度:4元/股。为何陈氏夫妻会如此两副面孔?理由很简单,三十名自然人全部是东易日盛骨干员工,也就是说,这11元的差价,是陈氏夫妇对三十名骨干员工多年忠心耿耿的回馈,也是稳定骨干员工军心的胡萝卜。
从2011年开始,证监会已经将目光焦距到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要求报告期内的外部股价和员工股价价差按《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即使2007年的股权激励由于年代久远,可以不用追溯,2010年的股权激励,东易日盛是难逃会计一劫的。

受让方

转让单价

转让股数

(万股)

转让总价

(万元)

外部投资者

15/

 

109

1635

30位自然人

4/

 

109

 

436

价差

11/

109

1199

根据东易日盛招股说明书披露:
东易日盛对该事项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1199万元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199万元
故事讲到这里,税的问题已经浮出水面:
1、东易日盛计入管理费用-工资薪金的1199万元是否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2、骨干员工是否需要将1199万元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3、骨干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其持有东易日盛股权未来转让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是11元/股还是15元/股?
4、东易天正是否需要补交每股11元差额的企业所得税?
5、假设东易日盛进行清算,股东东易天正计算清算所得时,是否允许扣除计入资本溢价的1199万元?
问题一:东易日盛是否允许在当期扣除管理费用1199万元?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出台后,该问题已经非常明确,不存在任何争议,允许东易日盛当期扣除。为何允许列支,这本是股东卖股权给员工,交易主体中并无东易日盛?为何要东易日盛进行会计处理,并税前扣除呢?其实我们可以将上述股权激励用分解理论进行如下分解:
分解方式一:东易日盛从老股东处用公允价格15元回购股权,然后4元的价格卖给员工,作为员工为其提供劳务的激励;
分解方式二:东易日盛发放员工11元工资薪金作为激励,然后该员工用11元钱加上自己添的4元钱,共15元去卖了老股东的股权。
两种方式殊途同归,无论哪种分解方式,从税法的角度,都是老股东东易天正将1元的股权以15元的价格转让(该15元中的4元由东易天正收回,11元沉淀在东易日盛作为资本溢价);东易日盛支付了11元作为员工提供劳务服务的奖励;员工11元劳动所得加上腰包里4元真金白银,共15元换取了价值15元的股权。
通过这种分解,我们就会将这种股东之间貌似不公允的交易还原其税法本来面目。因此,东易日盛列支的管理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
问题二:骨干员工是否需要将价差1199万元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过461号文 [①] 规定,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需直接计入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从政策层面计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似无悬念。但政策丰满、执行骨感,因为股权激励几乎都是收益不菲,以东易日盛为例,该三十名自然人中最少的受让股权2万股,以每股11元的差额计算,一下子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22万元,适用45%的税率,该员工尚未享受到股权激励的甜头,却先要从腰包里掏出八万多元真金白银上缴国库。而受让股权多的则需并入工资薪金66万元,缴纳的个税高达28万之多。呜呼哀哉, IPO革命尚未成功,为了让骨干员工万众一心、鼓足干劲,老板说,同志们辛苦了,以后上市后,一起当家做主人,但美好愿景尚未降临,几百万的个税却扑面而来!
在2011年之前,证监会对IPO之前的股权激励会计上未做要求,所以IPO企业几乎没有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既然企业未进入管理费用-工资薪金,自然也没有哪位主儿会道德高尚地到主动跑到税务机关要求缴纳该股权激励的个税。但如今形势已经有所不同,证监会审核越来越趋于严厉,企业“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已不可避免。如果企业迎来税务稽查,这笔管理费用中的工资薪金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想象,补税、滞纳金、罚款,稽查定会大胜而归!
呼吁总局考虑到上市前股权激励缺乏纳税必要资金这一客观情况,允许其适用《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009号) [②] 给予一定的分期递延纳税税收优惠,否则苛刻的税政势必将阻碍中国的资本市场的正常发育成长。
问题三:骨干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其持有东易日盛股权未来转让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是11元/股还是15元/股?
从理论上,既然员工已经就股权价差11元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理应增加股权计税基础,即未来转让股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653万元。但由于现行税法没有对此给予非常明确的规定,实践执行不排除争议发生的可能。
问题四:东易天正是否需要补交每股11元差额的企业所得税?
从立法选择上,对于股权激励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的选择:
方案a:老股东无需就11元差额补税,东易日盛不能在税前列支11元管理费用;骨干员工取得股权价差11元无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在未来股权转让时,以4元作为股权成本扣除,即11元的价差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在股权转让时点纳税。
方案b:老股东应需就11元差额补税,东易日盛在所得税前列支11元;骨干员工取得股权价差11元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来股权转让时,以15元作为股权成本扣除,不再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税。
两种相比较,显然是第二种将11元价差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更符合其股权激励的交易本质。因此,从理论上,既然东易日盛已经税前列支1199万元,那么也只有东易天正补交了119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才不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但实务中,东易天正只收到4元/股转让收入,不可能去主动申报缴纳补交11元/股的企业所得税,而要求东易天正补税除非启动反避税程序。
五、假设东易日盛进行清算,股东东易天正计算清算所得时,是否允许扣除计入资本溢价的1199万元?
从理论上,东易天正将股权15元转让,但其实际只收取4元,11元的价差沉淀在了东易日盛,作为了东易日盛的资本溢价,因此,该资本溢价1199元应作为股东东易天正的投资成本,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允许扣除。但理论归理论,实务归实务。在中国资本交易税收征管能力还极其纤弱的情况下,实践中怕是会呈现各种千奇百怪,该征的未征,不该征的征了,合法而不合理,合理而不合法……
期待吧,中国的立法会首先强大起来,澄其源;税收征管在清晰明确、兼顾情理的立法羽翼下,清其流!

[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②] 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计税方法问题 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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