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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的通知         
关于发布《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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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的通知

2012-07-25 15:44:50

中环协认〔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参照《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 477-2009)等标准,我中心修订了《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CCAEPI-RG-Y-021-2012),实施规则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细致划分,并列出了具体的型式检验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及参考标准,现予发布。

即日起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的认证检测按照《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CCAEPI-RG-Y-021-2012)的规定项目执行。

 

附件:《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CCAEPI-RG-Y-021-2012)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编号:CCAEPI-RG-Y-021-2012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

监控仪

 

 

 

 

 

2012-7-25发布                                 2012-7-25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

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认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申请;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来划分申请单元

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

d)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e)产品说明书、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f)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产品检验

4.2.1       产品检验的抽样原则

自行送检1台。

4.2.2       产品检验的方式

依据产品型式,采取实验室检验与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辅以审查工程验收报告的方式。

4.2.3       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

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477-2009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GB/T17626.2-2006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2006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实验

GB/T17626.4 -2008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 -2008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17214.1-1998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工作条件       1部分 气候条件

GB/T 6587.4   电子测量仪器振动试验

GB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1部分:通用要求

GBT2421.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概述和指南”

 

4.2.4       检验方法、项目及相应技术要求

依据4.2.3所列标准进行,具体项目见附表。

4.3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主要依据CCAEPI-GK-305《环保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包括与制造该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设施相关的质量活动。

4.3.2       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产品检验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生产厂为36人天。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根据产品和相关标准确定(因检验项目不合格,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检验完成后,提交报告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4.5      认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在获证后三年有效期内,进行两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工厂是否持续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的能力要求,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a)工厂质量体系检查;

b)产品性能抽检;

c)用户调查。

4.5.2 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赖于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涉及主要设计参数、产品结构、关键材料和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证书持有者法人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如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确定是否做补充检验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       相关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对扩展产品检验时,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加施方式

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6.3        标志的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          收费

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附件1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指标要求

电磁

静电放电

应符合GB/T17626.2-2006标准规定

射频电磁场辐射

应符合GB/T17626.3-2006标准规定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应符合GB/T17626.4-2008标准规定

浪涌

应符合GB/T17626.5-2008标准规定

气候

温度

应符合GB17214B类场所的要求

湿度

应符合GB17214B类场所的要求

振动

抗振动性能

应符合GB/T 6587.4中的要求

性能参数

通讯协议

符合HJ/T212要求

数据采集误差

1

系统时钟计时误差

±0.5

绝缘阻抗

20MΩ

抗电强度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为1500V的正弦交流电压1min,应无飞弧和击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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