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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谴责标准实施 紧盯高成长和超募资金         
创业板谴责标准实施 紧盯高成长和超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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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谴责标准实施 紧盯高成长和超募资金
2011年04月01日05:05上海证券报[微博]刘伟我要评论(4) 字号:T|T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明确和规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执法机制。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自3月22日《公开谴责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得到了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会员、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截至3月30日,共收到反馈意见87条。同时,深交所还在3月28日召集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召开座谈会,现场听取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深交所组根据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据介绍,“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构建,突出从严监管的原则。一是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创业板公司具体数据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比例较高的特点,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力,从严管理创业板募集资金尤其是超募资金;三是针对上市公司频发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点违规事项,作了细化规定,进行重点规制和打击,以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

“谴责标准”还规定,上市公司不服谴责决定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同时,为确保上市公司申请复核权利的有效行使,提高深交所上诉复核工作的公平性、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深交所对《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步作了修改,将上诉复核委员会人数由原来的不超过14人增加为不超过24人,并依法成立了新一届(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指出,率先以创业板为试点向社会公布“谴责标准”,是深交所推进创业板基础性制度创新的新起点,也是推动“依法监管、阳光监管”的新探索。作为尝试和探索,这份“谴责标准”仅适用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不包括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通报批评以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主体的纪律处分。下一步深交所将适时向社会公布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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