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允关联交易系列谈之一)关注“关键控制人”
(2002-5-28 10:58:20)
本报记者盛义 詹娟
编者按:日前,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开展了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被提上了重要议程。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已逐渐认识到,非公允关联交易似乎已经成为实现这一进程的一块“绊脚石”。对于非公允关联交易,如何从经济、法律、会计的角度去审视?如何防范和杜绝非公允关联交易?本报四川记者站日前与四川省社科院联合组织了四川地区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对此类问题作了较深入的探讨。专家学者们的真知灼见,也许能抛砖引玉,引起市场各方的广泛讨论。
近年来,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频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有关资料统计,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中披露发生关联交易的占总数的比例在1998年为80%,而2000年大幅上升至93.2%。
公允的关联交易自不必谈。问题是,如果有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关系进行非公允交易,那无疑将损害投资者利益。
对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的监管,发达国家的监管部门也感到十分棘手。例如,美国安然公司就用自己的资产建立合伙公司、然后通过与这些公司的关联交易来掩盖巨额债务,掩盖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欺诈投资者。此间专家认为:在我国,目前三分之二的股权不流通形成了特殊的股权结构,并且上市公司多由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演变而来,因此,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在不少“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权力失去制衡。要保证它不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操纵上市公司,恐怕十分困难。从四砂股份、ST猴王等上市公司的败落中,投资者看到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鬼魅身影”。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滋生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温床”就是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四川省社科院陈永忠研究员认为,国有股和法人股股权的不能流通,造成了资本的非社会化,而资本被控股股东掌握或者为内部人控制,就不能形成风险和经营的社会化。控股股东可以随意把风险转嫁给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经营层也可以做出不面向市场化的选择。这样,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当然不是市场化的,其公允性就难以确保。他表示,股权资本社会化的问题不解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困难重重,解决非公允关联交易的问题将是十分棘手的任务。
那么,当前国有股、法人股全流通的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如何规范这种特殊股权结构带来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呢?西南民族学院资本市场研究所所长时光教授指出,在现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应结合中国国情,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加以规范和禁止。他提出,关联交易主体在法规上的认定,除现有的关联人及潜在关联人之外,还应引入“关键控制人”这一概念。
他解释说,“关键控制人”是指那些名义上没有控制,但实际有控制权的法人和自然人。其中主要包括两类:国有股股东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炒作上市公司的“庄家”。比方说,某上市公司与一家公司进行交易,表面上两家无关联关系,但实际上两家由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下,上市公司才不得不与那家公司进行了交易,其公允性则令人怀疑。另外,也有这样的情况:两家上市公司进行交易,表面上也发现不了他们有关联关系,但实际上,两家公司的股票都受同一“庄家”控制,“庄家”同时操纵着这两家公司,进行此项交易的目的只是为了方便“庄家”的炒作,杜绝非公允关联交易,应与打击庄家操纵并举。引入“关键控制人”概念,就是为了防止现在证券市场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现象,避免有的上市公司钻法规和制度上对关联方的界定不明确和不细化的“空子”。
与会专家还认为,非公允关联交易并不仅仅出现在“一股独大”的国有上市公司中中。近来上市的一些民营企业也存在这种情况。去年,本报曾以《警惕新的“一股独大”》一文,对家族企业上市后仍高比例持股的现象提出警示。文章指出,这种新的家族式“一股独大”的合法性可能会增添日后关联交易的隐密性,从而加大了防范和监管关联交易的复杂性。(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