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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一) |
来源: 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作者: 时间:2004-9-29 16:21:56 阅览次数: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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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成就与问题:中国建筑业改革发展现状
把握建筑业的基本现状,是研究中国建筑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加快提升竞争力的基础。建筑业的概念往往反映人们对建筑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的深层认识,因此本章首先就建筑业的概念进行了剖析,确立了本报告的研究范围。随后介绍了中国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概括了当前产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为其后各章研究建筑业改革发展问题依据的事实基础和出发点。
一、本报告的研究范围
(一)国际主流的建筑业概念
对建筑业概念的研究,不仅涉及到建筑业本身的目标和范围,还涉及到建筑业与其它经济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和《中心产品分类》(CPC,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等体系和标准中,可以发现“狭义建筑业”和“广义建筑业”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建筑服务贸易的分类,可以进一步了解建筑产品和建筑服务的联系与区别。按照传统的统计分类,建筑业主要包括建筑产品的生产(即施工)活动,因而是狭义的建筑业;广义的建筑业则涵盖了建筑产品的生产以及与建筑生产有关的所有的服务内容,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材料与成品及半成品的生产、施工及安装,建成环境的运营、维护及管理,以及相关的咨询和中介服务等等,这反映了建筑业真实的经济活动空间(Seaden and Manseau, 2001)。
1.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上存在两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一个是以前苏联为首的原经互会成员国采用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 The System of Material Product Balances);另一个是以欧美等国家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的国民账户体系(SNA,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MPS的核算范围是物质产品的生产活动,该体系把服务活动排除在生产领域以外,影响了对国民经济总量核算的完整性。在联合国1984年颁布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中,物质生产领域包括8个国民经济部门,建筑业是其中的第二个部门: (1)工业 (2)建筑业 (3)农业 (4)林业 (5)运输业 (6)邮电业 (7)商业、物资供应和采购 (8)其它物质生产部门 A 农业、狩猎与林业 B 渔业 C 采矿 D 制造 E 电力、煤气与供水 F 45 建筑 451施工场地的准备 452 房屋、土木工程 453 建筑安装 454 建筑装修 455 带有操作人员的施工或拆除设备的租赁 G 批发与零售;汽车、摩托车及个人家庭物品的修理 H 旅店与餐饮 I 运输、仓储和通信 J 金融中介 K 房地产、租赁与商业活动 L 公共管理与国防、强制性社会安全 M 教育 N 健康与社会工作 O 其它社会团体、社会及个人的服务活动 P 雇佣人员的私人经济 Q 超范围的组织与实体 表1-1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SNA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活动全部纳入核算范围,使社会生产、分配、使用各环节紧密衔接,从而形成全面、完整、系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2.国际标准产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是根据产品的同质性原则进行的部门分类。如表1-1所示,联合国1989年颁布的《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3)把全部经济活动分为17大类,建筑业是其中的第6大类,从具体内容来看,这里的“建筑”所涉及的只是建筑施工的内容,因而是“狭义”的。
3.中心产品分类法
如表1-2所示,联合国1997年颁布的《中心产品分类》(CPC, Version 1.0)把产品分为10大类;这里的“产品”包括各种服务在内。建筑与建筑服务被列在第5大类。此外,在其它大类中也包含了许多与建筑业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在表中均用黑体字表示)。显然,与建筑业有关的产品和服务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大大超出表1-1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中“狭义建筑业”所涉及的内容。“广义建筑业”就是涵盖了所有与建筑产品及服务有关内容的建筑业。
0 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品 1 矿产品;电力、燃气和水 2 食品、饮料和烟草;纺织品、服装和皮革 3 除金属制品、机械与设备之外的其它可移动的商品 4 金属制品、机械与设备 5 无形资产;土地;建筑;建筑服务 53 建筑 531 房屋 5311 住宅建筑 5312 非住宅建筑 532 土木工程 5321 公路、铁路 5322 桥梁、隧道 5323 港口、大坝、航道、水利及供水工程 5324 长距离管道、通讯及电力电缆 5325 地方管道及电缆 5326 矿业及工业厂房 5327 户外运动及娱乐设施 5328 其它土木工程 54 建筑服务 541 房屋的一般施工服务 542土木工程的一般施工服务 543 施工场地的准备 544 预制构件的组装 545 特殊工种的施工服务 546安装工程服务 547建筑装修服务 548 带有操作人员的施工或拆除设备的租赁服务 6 销售服务;旅店;餐饮服务;公用设施的销售服务 7 金融及相关服务;房地产服务;租赁服务 72 房地产服务 721针对自有或租赁房地产的服务 722基于收费或合同的房地产服务 73 不带操作人员的租赁(干租)服务 731机械设备的干租服务 8 商业和生产服务 83 其它专业与科技服务 831 咨询与管理服务 8311 管理咨询服务 832建筑学、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服务 8321 建筑设计服务 8322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服务 833 工程服务 8331 综合工程服务 8332 建设项目管理服务 8333 工程咨询与初步设计服务 8334 工程设计服务 8335 施工安装阶段的工程服务 9 社会团体、社会及个人的服务 94 污水与废物处理,卫生与其他环境服务 941 污水处理服务 942 废物处理服务 943 卫生设施服务 表1-2 中心产品分类(CPC)中与建筑业有关的内容
4.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建筑服务贸易的分类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建筑服务贸易主要包含在WTO协议基本结构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之中。GATS第一条对“服务贸易”的定义是:“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这一定义将服务贸易按提供方式分为四种形式: l 跨界提供:由一个成员境内向另一个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在这种形式下,服务提供者和被提供者分别在本国境内,并不移动过境。所以,这种服务提供方式,往往要借助于远程通讯手段,或者就是远程通讯服务本身。例如,国际电话通讯服务,设计方案等。 l 过境消费:在一个成员境内向任何其它成员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在这种服务提供形式下,服务的被提供者,也就是消费者跨过国境进入提供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服务。出国旅游、出国留学实际上都是接受的这种服务提供方式。 l 商业存在:通过一个成员的商业实体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存在而提供的服务。这种商业实体或商业存在,实际上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形式可以采取独立的法人形式,也可以仅仅是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这里,服务的提供是以直接投资为基础的,其提供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外资银行提供的服务就属于这种形式。 l 自然人的流动:由一个成员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个人提供的服务。这种形式涉及到提供者作为自然人的跨国流动,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这四种提供方式的定义并不是服务贸易分部门的划分。事实上,许多服务贸易部门,都可能同时具有以上几种提供方式。
WTO对服务贸易的分类目录,将服务贸易分为12个类别。每个部门又分为若干个分部门,共计155个分部门。表1—3中列出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服务(均用黑体字表示)只是表1—2中心产品分类(CPC)中与建筑业有关的内容的一部分。将表1—2与表1—3相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建筑产品与建筑服务的联系与区别。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d 建筑设计服务* e工程设计服务* f 综合工程服务* g 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服务* D房地产服务 a 针对自有或租赁房地产的服务* b 基于收费或合同的房地产服务* E不带操作人员的租赁(干租)服务 d 机械设备的干租服务* F 其它专业服务 c 管理咨询服务* d 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 n 设备保养与修理* o 建筑物清洁服务* 2 通讯服务 3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A房屋的一般施工服务* B土木工程的一般施工服务* C安装与装配服务* D建筑装修服务* E 其它* 4 销售服务 5 教育服务 6 环境服务 A 污水处理服务* B 废物处理服务* C 卫生设施及类似的服务* D 其它环境保护服务* 7 金融服务 8 健康及社会服务 9 旅游及相关服务 10 娱乐、文化及体育服务 11 运输服务 12 其它服务 注:表中加*号部分是与建筑有关的内容 表1-3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部门分类中与建筑业有关的内容
5.国际上建筑业概念的最新变化(以英国为例)
如前所述,现代建筑业既属于经济范畴,又属于历史范畴。英国是最早形成现代建筑业的国家,建筑业概念在英国的演变历程很具有代表性。在英国,建筑业传统的定义是“建成环境(built environment)的生产、运营、维护、更新和处置”这样一个“从摇篮到坟墓”(cradle—to—grave)的过程(Lorch, 2003)。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建筑业所涉及的对象与内容在变化,人们对建筑业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有人提出,建筑业的任务是“创造建成环境,增进绩效和福利,给社会带来增值(adding value to society)”(Saxon, 2002)。在英国,人们正在就是否存在建筑业这样一个实体的问题展开争论。有人甚至认为,建筑业已裂变为若干个不同的行业,因而不复存在。这些行业包括: l 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制造与供应 l 大中型建筑的设计与施工 l 大型基础设施与土木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l 小型建筑的设计与施工 l 大中型建筑的运行与维护 l 小型建筑的运行与维护 l 房地产的买卖与评估
对建筑业认识的变化导致了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1995年以前,英国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是环境部(DE,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1995年环境部更名为环境、交通与区域部(DETR,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Transportation and the Regions)。2001年,政府对建筑业管理的主要职能由DETR转移到贸易与工业部(DTI,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英国政府越来越感到,应该用管理其它行业相类似的办法来管理建筑业。第二,社会公众越来越感到,为了减少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应该由一个政府部门而不是由多个政府部门来管理和协调建筑业和建成环境两方面问题。最近,有关建成环境、城市改造、住房与规划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又从DETR转移到副首相办公室(ODPM, Office of the Deputy Prime Minister)。以上这些变动对英国建筑业所产生的影响与结果如何,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二)我国建筑业的一般概念
1997年版《辞海》对建筑业的定义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物质生产部门。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生产活动,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并安装机器设备。建筑安装工程主要由建筑安装企业承担进行,也可由建设单位(即工程所有者)自行组织力量进行。建筑安装企业的总体称‘建筑工业’,是建筑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筑业的生产活动包括建筑工业和自营建设单位的建筑活动以及有关的勘察设计工作。”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土木工程》卷的《建筑经济》分册,建筑业的范畴包括从事建筑产品生产(包括勘察、设计、建筑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生产、施工及安装)、维修和管理的机构以及有关的教学、咨询、科研、行业组织等机构。与《辞海》的定义相比,这个定义的范围要宽泛得多。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标准产业分类法中,建筑业被划定在第二产业的范围之内,属于“狭义建筑业”的范畴。
1.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经历了两次大的转变,第一次转变是从MPS(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向MPS和SNA(国民账户体系)两种体系并存的混合体系转变;第二次转变是从混合体系向SNA转变,每一次转变都是对原有体系的突破和改进。从1993年起,根据联合国1968年SNA的标准,并采纳了部分1993年SNA的标准,对1992年《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进行重大修改,探索建立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新版本。该体系把我国国民经济各部门按三大产业划分为15类,建筑业被列入第二产业: 第一产业: (1)农业 第二产业: (2)工业 (3)建筑业 第三产业: (4)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业 (5)地质勘探业、水利管理业 (6)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 (7)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 (8)金融、保险业 (9)房地产业 (10)社会服务业 (11)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12)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事业 (13)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4)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 (15)其它事业
2.标准产业分类法
1994年,我国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国家标准(GB4754-84)作了修订。修订后的行业分为16个行业门类、88个行业大类、352个行业中类和847个行业小类。建筑业是其中的第5个门类。根据该修订意见,建筑业由勘察设计业、建筑安装业和建筑工程管理、监督及咨询业3个大类组成。 2002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对1994年标准中与该原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调整。经过调整与修改后的新标准共有20个行业门类,95个行业大类,396个行业中类和913个行业小类。增减相抵后,比1994年的标准新增加了4个门类、3个大类、28个中类、67个小类,基本上能够反映我国目前的行业结构状况。
2002年的新标准与1994标准相比有了很大改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了标准名称;二是进一步打破了部门管理界限;三是重点加强了第三产业的分类,新增了大量服务业方面的活动类别;四是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兼容,新标准的每一个行业小类全部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3)的最细一层分类建立了对应关系,通过软件可使我国的新标准直接转换到国际标准。
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5月颁布了新制订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并将从当年的统计年报开始按新的划分方法进行有关统计。此次划分规定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如表1-4所示,经过调整后,共有行业门类20个,行业大类98个。该标准把建筑业划为第二产业,建筑业的范围比94年的标准还要窄,显然是“狭义建筑业”。该标准把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等相关服务列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门类的“专门技术服务业”大类中。这样划分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统计,而不是为了行业管理。
三次产业分类类别 门 类 大 类 第一产业 A 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 B 采矿业 C制造业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建筑装饰业 50其他建筑业 第三产业 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H 批发和零售业 I 住宿和餐饮业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T 国际组织 表1-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4754—2002)中有关建筑业的内容
(三)本报告中建筑业的概念
1、“狭义建筑业”和“广义建筑业”的联系与区别
作为国民经济统计体系的内容之一,“狭义建筑业”概念的存在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建筑企业的活动范围和发展空间不受“狭义建筑业”概念的限制。联合国颁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把建筑业划分为第二产业。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经过调整,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兼容,基本上能够反映我国目前的行业结构状况。上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行业分类中的“建筑业”是按照产品的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的,目的在于进行统计分析,而不是为了限制企业活动及作为政府行业管理的依据。统计分析与企业活动和行业管理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历史的经验证明,在考虑企业发展、行业发展、行业定位和行业管理时采用“狭义建筑业”的概念,会给建筑业的发展带来致命的束缚。实际上,工业发达国家在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时均采用了“狭义建筑业”的概念,而在行业管理中均采用了“广义建筑业”的概念。“广义建筑业”涵盖了建筑产品以及与建筑业生产活动有关的所有的服务活动,同时涉及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内容。不能因为在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时,建筑业被划归为第二产业,就简单地认为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也不能因为在WTO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包含了建筑服务贸易的内容,就简单地认为建筑业属于第三产业。
2、正确理解和把握国际上建筑业概念的变化趋势
实际上在建筑业发展研究过程中,广义建筑业的概念正在得到普遍采用,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甚至在广义建筑业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超广义建筑业”的概念。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双重挑战面前,传统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受到空前的冲击,国际建筑业的视野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 从注重建筑产品本身价值转向注重社会价值,体现出价值观的根本性转变; l 从注重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即施工过程)转向注重建筑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体现出成本观的根本性转变; l 从注重物质生产转向注重对人的尊重以及与自然的和谐,体现出发展观的根本性转变。 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的转变是根本性的,上面所说的转变必将导致建筑业内涵的改变。实际上,工业发达国家对建筑业的再思考和再评价,就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建筑业重新定位的过程。新的行业定位必将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建筑市场的格局以及建筑交易的制度安排产生深远影响。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3、关于本报告采用的建筑业及相关产业的概念
本报告的建筑业的概念是指建筑业及其相关产业。建筑业及相关产业相当上述广义建筑业的概念,但不包括建筑培训和建材生产;本报告在单独使用建筑业概念时也主要指广义建筑业。而之所以用建筑业及相关产业来定义本报告建筑业的概念,主要是由于:第一,无论从观念还是从实际的管理体制上,我国确实尚未形成真正的广义建筑业的概念。第二,为了有利于在国际化的背景下使研究成果更具指导力和前瞻性,报告尽量采用广义建筑业的概念和视角展开研究,但限于长期体制因素的影响和报告研究时间的限制,因此不少方面,尤其是在材料和数据利用上并没有达到足够的广义建筑业应当包括的范畴。第三,尽管如此,本报告仍然坚持广义建筑业的思考方式,力图使本报告对当前条件下的建筑业及其相关产业都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同时也只有在广义建筑业的范畴内才能真正把握未来的发展趋势。
第一章 成就与问题:中国建筑业改革发展现状
把握建筑业的基本现状,是研究中国建筑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加快提升竞争力的基础。建筑业的概念往往反映人们对建筑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的深层认识,因此本章首先就建筑业的概念进行了剖析,确立了本报告的研究范围。随后介绍了中国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概括了当前产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为其后各章研究建筑业改革发展问题依据的事实基础和出发点。
一、本报告的研究范围
(一)国际主流的建筑业概念
对建筑业概念的研究,不仅涉及到建筑业本身的目标和范围,还涉及到建筑业与其它经济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和《中心产品分类》(CPC,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等体系和标准中,可以发现“狭义建筑业”和“广义建筑业”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建筑服务贸易的分类,可以进一步了解建筑产品和建筑服务的联系与区别。按照传统的统计分类,建筑业主要包括建筑产品的生产(即施工)活动,因而是狭义的建筑业;广义的建筑业则涵盖了建筑产品的生产以及与建筑生产有关的所有的服务内容,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材料与成品及半成品的生产、施工及安装,建成环境的运营、维护及管理,以及相关的咨询和中介服务等等,这反映了建筑业真实的经济活动空间(Seaden and Manseau, 2001)。
1.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上存在两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一个是以前苏联为首的原经互会成员国采用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 The System of Material Product Balances);另一个是以欧美等国家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的国民账户体系(SNA,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MPS的核算范围是物质产品的生产活动,该体系把服务活动排除在生产领域以外,影响了对国民经济总量核算的完整性。在联合国1984年颁布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中,物质生产领域包括8个国民经济部门,建筑业是其中的第二个部门: (1)工业 (2)建筑业 (3)农业 (4)林业 (5)运输业 (6)邮电业 (7)商业、物资供应和采购 (8)其它物质生产部门 A 农业、狩猎与林业 B 渔业 C 采矿 D 制造 E 电力、煤气与供水 F 45 建筑 451施工场地的准备 452 房屋、土木工程 453 建筑安装 454 建筑装修 455 带有操作人员的施工或拆除设备的租赁 G 批发与零售;汽车、摩托车及个人家庭物品的修理 H 旅店与餐饮 I 运输、仓储和通信 J 金融中介 K 房地产、租赁与商业活动 L 公共管理与国防、强制性社会安全 M 教育 N 健康与社会工作 O 其它社会团体、社会及个人的服务活动 P 雇佣人员的私人经济 Q 超范围的组织与实体 表1-1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SNA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活动全部纳入核算范围,使社会生产、分配、使用各环节紧密衔接,从而形成全面、完整、系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2.国际标准产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是根据产品的同质性原则进行的部门分类。如表1-1所示,联合国1989年颁布的《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3)把全部经济活动分为17大类,建筑业是其中的第6大类,从具体内容来看,这里的“建筑”所涉及的只是建筑施工的内容,因而是“狭义”的。
3.中心产品分类法
如表1-2所示,联合国1997年颁布的《中心产品分类》(CPC, Version 1.0)把产品分为10大类;这里的“产品”包括各种服务在内。建筑与建筑服务被列在第5大类。此外,在其它大类中也包含了许多与建筑业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在表中均用黑体字表示)。显然,与建筑业有关的产品和服务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大大超出表1-1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中“狭义建筑业”所涉及的内容。“广义建筑业”就是涵盖了所有与建筑产品及服务有关内容的建筑业。
0 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品 1 矿产品;电力、燃气和水 2 食品、饮料和烟草;纺织品、服装和皮革 3 除金属制品、机械与设备之外的其它可移动的商品 4 金属制品、机械与设备 5 无形资产;土地;建筑;建筑服务 53 建筑 531 房屋 5311 住宅建筑 5312 非住宅建筑 532 土木工程 5321 公路、铁路 5322 桥梁、隧道 5323 港口、大坝、航道、水利及供水工程 5324 长距离管道、通讯及电力电缆 5325 地方管道及电缆 5326 矿业及工业厂房 5327 户外运动及娱乐设施 5328 其它土木工程 54 建筑服务 541 房屋的一般施工服务 542土木工程的一般施工服务 543 施工场地的准备 544 预制构件的组装 545 特殊工种的施工服务 546安装工程服务 547建筑装修服务 548 带有操作人员的施工或拆除设备的租赁服务 6 销售服务;旅店;餐饮服务;公用设施的销售服务 7 金融及相关服务;房地产服务;租赁服务 72 房地产服务 721针对自有或租赁房地产的服务 722基于收费或合同的房地产服务 73 不带操作人员的租赁(干租)服务 731机械设备的干租服务 8 商业和生产服务 83 其它专业与科技服务 831 咨询与管理服务 8311 管理咨询服务 832建筑学、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服务 8321 建筑设计服务 8322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服务 833 工程服务 8331 综合工程服务 8332 建设项目管理服务 8333 工程咨询与初步设计服务 8334 工程设计服务 8335 施工安装阶段的工程服务 9 社会团体、社会及个人的服务 94 污水与废物处理,卫生与其他环境服务 941 污水处理服务 942 废物处理服务 943 卫生设施服务 表1-2 中心产品分类(CPC)中与建筑业有关的内容
4.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建筑服务贸易的分类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建筑服务贸易主要包含在WTO协议基本结构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之中。GATS第一条对“服务贸易”的定义是:“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这一定义将服务贸易按提供方式分为四种形式: l 跨界提供:由一个成员境内向另一个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在这种形式下,服务提供者和被提供者分别在本国境内,并不移动过境。所以,这种服务提供方式,往往要借助于远程通讯手段,或者就是远程通讯服务本身。例如,国际电话通讯服务,设计方案等。 l 过境消费:在一个成员境内向任何其它成员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在这种服务提供形式下,服务的被提供者,也就是消费者跨过国境进入提供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服务。出国旅游、出国留学实际上都是接受的这种服务提供方式。 l 商业存在:通过一个成员的商业实体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存在而提供的服务。这种商业实体或商业存在,实际上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形式可以采取独立的法人形式,也可以仅仅是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这里,服务的提供是以直接投资为基础的,其提供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外资银行提供的服务就属于这种形式。 l 自然人的流动:由一个成员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个人提供的服务。这种形式涉及到提供者作为自然人的跨国流动,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这四种提供方式的定义并不是服务贸易分部门的划分。事实上,许多服务贸易部门,都可能同时具有以上几种提供方式。
WTO对服务贸易的分类目录,将服务贸易分为12个类别。每个部门又分为若干个分部门,共计155个分部门。表1—3中列出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服务(均用黑体字表示)只是表1—2中心产品分类(CPC)中与建筑业有关的内容的一部分。将表1—2与表1—3相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建筑产品与建筑服务的联系与区别。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d 建筑设计服务* e工程设计服务* f 综合工程服务* g 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服务* D房地产服务 a 针对自有或租赁房地产的服务* b 基于收费或合同的房地产服务* E不带操作人员的租赁(干租)服务 d 机械设备的干租服务* F 其它专业服务 c 管理咨询服务* d 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 n 设备保养与修理* o 建筑物清洁服务* 2 通讯服务 3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A房屋的一般施工服务* B土木工程的一般施工服务* C安装与装配服务* D建筑装修服务* E 其它* 4 销售服务 5 教育服务 6 环境服务 A 污水处理服务* B 废物处理服务* C 卫生设施及类似的服务* D 其它环境保护服务* 7 金融服务 8 健康及社会服务 9 旅游及相关服务 10 娱乐、文化及体育服务 11 运输服务 12 其它服务 注:表中加*号部分是与建筑有关的内容 表1-3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部门分类中与建筑业有关的内容
5.国际上建筑业概念的最新变化(以英国为例)
如前所述,现代建筑业既属于经济范畴,又属于历史范畴。英国是最早形成现代建筑业的国家,建筑业概念在英国的演变历程很具有代表性。在英国,建筑业传统的定义是“建成环境(built environment)的生产、运营、维护、更新和处置”这样一个“从摇篮到坟墓”(cradle—to—grave)的过程(Lorch, 2003)。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建筑业所涉及的对象与内容在变化,人们对建筑业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有人提出,建筑业的任务是“创造建成环境,增进绩效和福利,给社会带来增值(adding value to society)”(Saxon, 2002)。在英国,人们正在就是否存在建筑业这样一个实体的问题展开争论。有人甚至认为,建筑业已裂变为若干个不同的行业,因而不复存在。这些行业包括: l 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制造与供应 l 大中型建筑的设计与施工 l 大型基础设施与土木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l 小型建筑的设计与施工 l 大中型建筑的运行与维护 l 小型建筑的运行与维护 l 房地产的买卖与评估
对建筑业认识的变化导致了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1995年以前,英国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是环境部(DE,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1995年环境部更名为环境、交通与区域部(DETR,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Transportation and the Regions)。2001年,政府对建筑业管理的主要职能由DETR转移到贸易与工业部(DTI,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英国政府越来越感到,应该用管理其它行业相类似的办法来管理建筑业。第二,社会公众越来越感到,为了减少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应该由一个政府部门而不是由多个政府部门来管理和协调建筑业和建成环境两方面问题。最近,有关建成环境、城市改造、住房与规划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又从DETR转移到副首相办公室(ODPM, Office of the Deputy Prime Minister)。以上这些变动对英国建筑业所产生的影响与结果如何,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二)我国建筑业的一般概念
1997年版《辞海》对建筑业的定义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物质生产部门。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生产活动,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并安装机器设备。建筑安装工程主要由建筑安装企业承担进行,也可由建设单位(即工程所有者)自行组织力量进行。建筑安装企业的总体称‘建筑工业’,是建筑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筑业的生产活动包括建筑工业和自营建设单位的建筑活动以及有关的勘察设计工作。”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土木工程》卷的《建筑经济》分册,建筑业的范畴包括从事建筑产品生产(包括勘察、设计、建筑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生产、施工及安装)、维修和管理的机构以及有关的教学、咨询、科研、行业组织等机构。与《辞海》的定义相比,这个定义的范围要宽泛得多。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标准产业分类法中,建筑业被划定在第二产业的范围之内,属于“狭义建筑业”的范畴。
1.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经历了两次大的转变,第一次转变是从MPS(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向MPS和SNA(国民账户体系)两种体系并存的混合体系转变;第二次转变是从混合体系向SNA转变,每一次转变都是对原有体系的突破和改进。从1993年起,根据联合国1968年SNA的标准,并采纳了部分1993年SNA的标准,对1992年《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进行重大修改,探索建立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新版本。该体系把我国国民经济各部门按三大产业划分为15类,建筑业被列入第二产业: 第一产业: (1)农业 第二产业: (2)工业 (3)建筑业 第三产业: (4)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业 (5)地质勘探业、水利管理业 (6)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 (7)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 (8)金融、保险业 (9)房地产业 (10)社会服务业 (11)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12)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事业 (13)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4)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 (15)其它事业
2.标准产业分类法
1994年,我国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国家标准(GB4754-84)作了修订。修订后的行业分为16个行业门类、88个行业大类、352个行业中类和847个行业小类。建筑业是其中的第5个门类。根据该修订意见,建筑业由勘察设计业、建筑安装业和建筑工程管理、监督及咨询业3个大类组成。 2002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对1994年标准中与该原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调整。经过调整与修改后的新标准共有20个行业门类,95个行业大类,396个行业中类和913个行业小类。增减相抵后,比1994年的标准新增加了4个门类、3个大类、28个中类、67个小类,基本上能够反映我国目前的行业结构状况。
2002年的新标准与1994标准相比有了很大改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了标准名称;二是进一步打破了部门管理界限;三是重点加强了第三产业的分类,新增了大量服务业方面的活动类别;四是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兼容,新标准的每一个行业小类全部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3)的最细一层分类建立了对应关系,通过软件可使我国的新标准直接转换到国际标准。
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5月颁布了新制订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并将从当年的统计年报开始按新的划分方法进行有关统计。此次划分规定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如表1-4所示,经过调整后,共有行业门类20个,行业大类98个。该标准把建筑业划为第二产业,建筑业的范围比94年的标准还要窄,显然是“狭义建筑业”。该标准把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等相关服务列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门类的“专门技术服务业”大类中。这样划分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统计,而不是为了行业管理。
三次产业分类类别 门 类 大 类 第一产业 A 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 B 采矿业 C制造业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建筑装饰业 50其他建筑业 第三产业 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H 批发和零售业 I 住宿和餐饮业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T 国际组织 表1-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4754—2002)中有关建筑业的内容
(三)本报告中建筑业的概念
1、“狭义建筑业”和“广义建筑业”的联系与区别
作为国民经济统计体系的内容之一,“狭义建筑业”概念的存在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建筑企业的活动范围和发展空间不受“狭义建筑业”概念的限制。联合国颁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把建筑业划分为第二产业。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经过调整,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兼容,基本上能够反映我国目前的行业结构状况。上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行业分类中的“建筑业”是按照产品的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的,目的在于进行统计分析,而不是为了限制企业活动及作为政府行业管理的依据。统计分析与企业活动和行业管理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历史的经验证明,在考虑企业发展、行业发展、行业定位和行业管理时采用“狭义建筑业”的概念,会给建筑业的发展带来致命的束缚。实际上,工业发达国家在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时均采用了“狭义建筑业”的概念,而在行业管理中均采用了“广义建筑业”的概念。“广义建筑业”涵盖了建筑产品以及与建筑业生产活动有关的所有的服务活动,同时涉及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内容。不能因为在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时,建筑业被划归为第二产业,就简单地认为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也不能因为在WTO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包含了建筑服务贸易的内容,就简单地认为建筑业属于第三产业。
2、正确理解和把握国际上建筑业概念的变化趋势
实际上在建筑业发展研究过程中,广义建筑业的概念正在得到普遍采用,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甚至在广义建筑业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超广义建筑业”的概念。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双重挑战面前,传统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受到空前的冲击,国际建筑业的视野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 从注重建筑产品本身价值转向注重社会价值,体现出价值观的根本性转变; l 从注重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即施工过程)转向注重建筑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体现出成本观的根本性转变; l 从注重物质生产转向注重对人的尊重以及与自然的和谐,体现出发展观的根本性转变。 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的转变是根本性的,上面所说的转变必将导致建筑业内涵的改变。实际上,工业发达国家对建筑业的再思考和再评价,就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建筑业重新定位的过程。新的行业定位必将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建筑市场的格局以及建筑交易的制度安排产生深远影响。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3、关于本报告采用的建筑业及相关产业的概念
本报告的建筑业的概念是指建筑业及其相关产业。建筑业及相关产业相当上述广义建筑业的概念,但不包括建筑培训和建材生产;本报告在单独使用建筑业概念时也主要指广义建筑业。而之所以用建筑业及相关产业来定义本报告建筑业的概念,主要是由于:第一,无论从观念还是从实际的管理体制上,我国确实尚未形成真正的广义建筑业的概念。第二,为了有利于在国际化的背景下使研究成果更具指导力和前瞻性,报告尽量采用广义建筑业的概念和视角展开研究,但限于长期体制因素的影响和报告研究时间的限制,因此不少方面,尤其是在材料和数据利用上并没有达到足够的广义建筑业应当包括的范畴。第三,尽管如此,本报告仍然坚持广义建筑业的思考方式,力图使本报告对当前条件下的建筑业及其相关产业都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同时也只有在广义建筑业的范畴内才能真正把握未来的发展趋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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