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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以及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次品市场的正向选择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18


[研究领域:制度经济学]

 

不确定以及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次品市场的正向选择

——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分析

 

内容摘要  通过对不确定以及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次品市场的分析,指出在资产产权不清、或卖者不是资产所有者的情况下,市场均衡是正向选择,而不是逆向选择。卖者通过向目标买者提供对资产有利的信息,而向其他买者提供不利信息,以保证目标买者以较低价格购买相对优质的资产,并从目标买者那里得到贿金。因此,国有资产流失是必然的。政府要打击贿赂等腐败行为,但关键不在于查处率的高低,而在于处罚的严厉。通过分析,本文得到了一系列有意义的结论。处罚 频率 侦破 此外

关键词:不确定性  不对称信息  次品市场  逆向选择  正向选择  国有资产流失

中图分类号F06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The Favourable Selections on the ‘Lemon Market’ Under Asymmetric Information and Uncertainty:An Analysis about the State-Owned Assets Loss

 

Abstract: When the property right is not clear, or the seller is not the owner, fovourable selection is the market equilibrium of ‘lemon marke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uncertainty and asymmetric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make sure that the aim buyer can purchase the higher quality assets and obtain the bribe, the seller will provide favorable informations of the assets auctioned to the aim buyer and provide unfavorable informations to the other buyers. The State-Owned assets will be certainly lossed. Government should punish the malversation, but the key point of punishment is the degree of sanctions, not the rate of detecting. Moreover, a series of significative conclusions can be gained through the analyses.

Key Words: Uncertainty, Asymmetric Information, ‘Lemon Market’, Adverse Selection, Favourable Selection, State-Owned Assets Loss

JEL Classification: D820D890

 

一、引言

 

Akerlof1970)通过对次品市场的分析提出了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的概念后,逆向选择在其他众多领域得到了应用,如Spence1973)对劳动力市场的分析,Stiglitz and Weiss1981)对信贷市场的分析,都应用了逆向选择的概念。

关于“逆向选择”,Wilson1987)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辞条“adverse selection”中也没有给出概念性的解释,只是列举了该名词的起源和应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2005)编写的《现代经济辞典》中,对“逆向选择”的解释是:“指交易中最愿意达成交易的人却最有可能违约。”这一解释并没有真正抓住逆向选择的本质含义。据Akerlof1970)在“次品市场”一文中的论述,逆向选择是与完全竞争市场均衡中的选择相反的一种均衡,由于信息不对称,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不能满足,市场选择的结果是“劣的淘汰优的”,而不是真正如亚当斯密对市场所描述的,市场竞争的结果会使优等的资源淘汰劣等的资源。所以,逆向选择的含义应该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最终会选择劣质资源淘汰优质资源的结果,这与传统理论是不相符的,所以Akerlof称之为“逆向选择”。

现在的问题是,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次品市场是否一定会出现逆向选择的结果呢?根据现有的理论,大家一致认为会出现逆向选择的结果。但当我们在分析国有资产转让市场时,发现不是优质资源被挤出市场,而是劣质资源被挤出市场。这就是我所说的“正向选择”(favourable selection)。

徐晓萍、刘民权(2004)分析了在不确定和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信贷市场,认为不仅存在逆向选择,也同样存在正向选择区域。但该文所分析的信贷市场,不具有次品市场的特征。并且得到的结论是,在项目预期利润对项目成功概率的偏导数为正时,企业会偏向于选择具有较高成功概率的项目,即出现正向选择的情况。这一结论是显而易见的,且不适用于分析次品市场的情形,因为在次品市场上,交易利益对判断正确概率的偏导数不一定为正,比如说,当买者对某一商品质量的正确判断概率从0.8上升到0.9时,所获得的交易利益反而可能下降。这是因为交易利益是由一个人对商品的价值判断与实际支付的价格的差额来决定的,当买者对商品质量的正确判断概率上升后,其对商品的判断价值也会上升,但交易价格可能上升也可能不变,因此,交易利益对判断概率的偏导数就有可能为负。

所以,迄今为止,人们对不确定以及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次品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研究颇深,但据我所掌握的文献,还没有人意识到在不确定以及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次品市场上还可能存在正向选择。

我认为在不确定以及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次品市场同样会有正向选择,首先是基于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的观察。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国有资产转让市场的情况。首先来看一下从四大国有银行分离出来的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它们管理着上万亿的不良资产,称之为“次品”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它首先符合次品市场的特征;其次,卖者(资产管理者)相对于买者来说,肯定是信息优势方,我曾经代理一家公司去申购某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个“资产包”,资产管理公司提出,要先交100万元押金,才能翻看有关“资产包”的资料。所以,国有不良资产处理肯定符合不确定以及不对称信息的次品市场的特征。从理论上说,市场均衡应该是劣质的资产留在市场中,优质的资产退出市场。但实际情况是,劣质的资产退出了市场,真正在市场上交易的是相对说来优质的资产。所以,这不是逆向选择,而是正向选择。

再看看各地“国退民进”大潮中的国有资产的命运。同样地,这些国有资产的转让市场是一个不确定以及不对称信息的次品市场,但最后的结果是,相对优质的资产被转让了,而没有转让的,恰恰是相对劣质的资产。也就是说,存在的不是逆向选择,而是正向选择。

“生活之树常青,理论总是灰色的。”逆向选择可以解释很多的经济现象,但在解释国有资产转让问题时,理论与实际相悖。那么,原因是什么?

本文首先提出一个分析国有资产拍卖过程的理论模型,然后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进行分析,并进而对其他现象进行分析。

 

二、国有资产拍卖模型

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人们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但国有资产流失与否,与两个变量有关,一是资产的价值,二是资产转让的价格。只有当转让价格低于资产的价值时,才可以说是资产流失。但由于资产的价值与资产的盈利能力有关,而要衡量资产的盈利能力,涉及到众多的因素,因为仅仅靠资产本身不能创造利润。现在人们谈论的问题,其实不是资产流失的问题,而是资产损失的问题。

许多学者认为,要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只有通过公开市场拍卖的方式。那么,是否在公开拍卖的市场上就不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呢?以下的分析指出,即便是公开拍卖,同样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这是本文附带得出的一个结论。

(一)假设

本模型的参与者有:Sseller):有权处置国有资产的人;Bbuyer):国有资产Aassets)的目标买者;-B:国有资产的其他买者。所谓目标买者,是S有意要把资产买给他的人,而-B则是其他众多的普通买者,他们是国有资产拍卖过程中的陪衬。之所以提出“目标买者”的概念,是因为在实际的国有资产拍卖过程中,表面上看非常公平、公开的竞拍过程,许多情况下,资产的买者实际上是“预先”就内定了的,这已经不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了。

先提出本文的几个假设:

假设一:所有参与人都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为目标。

假设二:有权处置国有资产的人,其合法收益与国有资产的处置价格无关。

这个假定是合理的,因为资产的价值只有通过市场才能确定,而市场是通过价格发现机制确定的,也就是说,只能用市场交易的价格来确定资产的价值,这样,就会使得资产价值与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为0,因而无法采取诸如衡量资产转让中的增值等因素来确定资产处置者报酬的办法。本文后面还要对这一假设进行分析。

假设三:卖者有决定信息披露的权力。虽然管理部门可以对实际操作国有资产拍卖的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但由于在管理部门和卖者之间,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是否真实披露信息,只有卖者清楚。

假设四:人们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判断资产的价值,不同的人对同一信息的判断相同,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对同一信息的判断相同。

假设五:不考虑交易费用。

这两个假设虽然在现实中不成立,但可以简化分析,也不影响结论的性质。

假设六:只有卖者知道目标买者B是谁,其他买者-B不知道目标买者B是谁。为什么要做这样一个假定,在后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原因。这个假设在现实中是基本成立的。

假设七:所有人的预期收益相同。做这样一个假设是为了将不等式变化为等式来处理,以便简化分析。这样的简化不会影响分析结论的性质。

(二)只有一类资产时卖者的行为

假设市场上只有一类资产A,也就是说,这时对于资产的类别来说,不存在不确定性。但资产的价值同样是不确定的,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源于对于资产的信息。根据假设三,卖者又决定信息披露的权力,他披露资产的信息不同,买者对资产的价值判断就不同。

卖者S负责资产信息的披露。现在把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利于提高资产转让价格的信息,用IH表示;一类是不利于资产转让价格的信息,用IL表示。假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为V0,则有以下关系:

如果买者只得到信息IH,则买者所判断的资产价值会V>V0,设为VH

如果买者只得到信息IL,则买者所判断的资产价值会V<V0,设为VL

如果买者得到全部信息IHIL,则买者所判断的资产价值会V=V0,设为V0

现在分析卖者在披露对于资产A的信息时的理性选择。对于S来说,他有以下九种选择:

选择一:向所有买者(B-B)披露资产A的所有信息(IHIL)。

选择二:向所有买者(B-B)披露资产A的信息IH

选择三:向所有买者(B-B)披露资产A的信息IL

选择四:向买者B披露资产A的所有信息(IHIL),但向买者-B只披露资产A的信息IH

选择五:向买者B披露资产A的所有信息(IHIL),但向买者-B只披露资产A的信息IL

选择六:向买者-B披露资产A的所有信息(IHIL),但向买者B只披露资产A的信息IH

选择七:向买者-B披露资产A的所有信息(IHIL),但向买者B只披露资产A的信息IL

选择八:向买者B披露资产A的信息IH,但向买者-B披露资产A的信息IL

选择九:向买者-B披露资产A的信息IH,但向买者B披露资产A的信息IL

由于向买者-B披露的信息是公开信息,即便没有向买者B披露,但买者B可以得到,因此,买者B得到的信息是向B披露的信息和向-B披露的信息之和。所以,上面的选择中,选择四和选择九是等价的,选择五和选择八是等价的,这样,选择的种类就从九种减少到七种,可以把选择八和选择九去掉。剩下的七种选择,可用表一表示:

表一:国有资产处置者对信息披露的七种选择

信息

类别

信息披露对象

选择一

选择二

选择三

选择四

选择五

选择六

选择七

IH+IL

B, -B

 

 

B

B

-B

-B

IH

 

B, -B

 

-B

 

B

 

IL

 

 

B, -B

 

-B

 

B

现在要求解的是,在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情况下,S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

根据假设二,对于卖者S来说,他的收益不能通过资产转让价格的高低而获得,因为资产的价值是不确定的,这样,资产转让价格与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就无法确定。现在不妨假定卖者S的收益可以由资产的转让价格确定,也就是说,实行激励机制。

在一个公开竞拍的市场上,资产的价值由买者所获得的信息决定,转让的价格由竞买者的最高出价决定。

假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为V0,当资产的转让价格P大于V0时,卖者可得到差额的一定比例的奖励,定为λ(P-V0)。那么,卖者就会尽可能地向买者披露对资产有利的信息IH,这样,由于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P是根据他对资产的判断价值VH来确定的,只要PVH即可,所以,如果存在

V0<PVH                                               1

卖者就能得到奖励。

但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得来源和瑕。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根据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卖者可以不对买者披露对资产有利的信息,但必须披露对资产不利的信息(即“拍卖法”中所说的“瑕疵”)。这就是说,一方面卖者有披露信息IH的激励,但另一方面,卖者有披露信息IL的义务。这样,买者所获得的信息就包括了关于资产A的全部信息。于是,买者对资产A的判断价值就会等于资产A的真实价值V0。对于买者来说,只有当转让价格不高于资产价值时,才可能支付,因此有

    PV0                                                     (2)

很显然,(1)式和(2)式是矛盾的。

既然卖者的利益不能从公开的转让价格中得到,那么,作为自利行为的卖者,将如何从国有资产转让中得利呢?让我们继续分析。

V为资产的判断价值,用下标SB-B分别表示卖者S、目标买者B和其他买者-B对资产的判断价值,即为VSVBV-B。设V0为资产的真实价值。只有当一个人知道有关资产的全部信息(IHIL)时,才会得知资产的真实价值。所以,卖者是知道资产的真实价值的,即VS=V0,而VBV-BV0之间的大小关系,则要根据其所获得的信息来确定。

P为资产的转让价格。对于买者B-B而言,只有当PVBPV-B时,才会决定购买。在资产所有者就是卖者的情况下,对于卖者而言,只有当PV0时才会决定出售。要使得这两者同时成立,就必须使:

V0PVBV0PV-B                                 3

为了使(1)式得到满足,卖者的唯一选择就是:把对资产定价有利的信息IH披露给买者,而把对资产定价不利的信息隐诺起来。这样,就会使买者所判断的资产价值高于资产的真实价值,也就是满足(1)式。

但这样做是很难的,一方面是由于“拍卖法”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买者也知道卖者可能会隐诺对资产不利的信息,因此,他就会根据经验或主观概率来推断资产的价值,这样,他会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水平。而买者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水平,卖者就会让真实价值较高的资产退出市场。这就是逆向选择的过程,好的资产从市场上退出,剩下的都是最差的资产。

但国有资产处置的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卖者不是资产的所有者,加之资产的真实价值是不确定的,没有必要坚守PV0的条件。这时,虽然对于买者而言,交易成功的必要条件仍然是PVBPV-B,但对于卖者而言,由于没有了PV0的限制,交易就有可能成功。

但现在还是没有弄清除卖者的利益来自何处。既然要同时满足PV0PVBPV-B是很难的,那我们转换一下思维方式,如果同时满足P<V0PVBPV-B呢?

现在的问题是:卖者为什么可以在P<V0的条件下交易?第一方面的原因已经在上面提出,就是因为卖者本人不是资产所有者;而第二方面的原因,则正是只有在P<V0的条件下,卖者才有可能得利。

胡伟清、张宗益(2005a2005b)在对贿赂的分析中,得出贿赂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的结论。因为对经济的干预而存在贿赂空间。同样地,在国有资产转让中,我认为,卖者的利益来自目标买者的贿赂。

所以,在卖者不是资产所有者且希望通过资产转让得利的情况下,交易成功的必要条件则是P<V0

如果是私下交易,则很容易控制转让价格P。问题现在是公开市场,要控制P的难度增加,因为在公开市场上,除了目标买者B外,还有许多其他买者-B,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是由出价最高的价格决定的。而卖者希望资产最终由B购得,这样才有可能获利。但问题是,B除支付转让价格外,还要支付贿金,设为C,也就是说,要使得B最终获得资产且S最终获得贿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条件1PB>P-B,这是目标买者B能够购得资产的必要条件。

条件2PB+CVB,这是目标买者B愿意购买资产的必要条件。

条件3P-BV-B,这是其他买者-B愿意参加竞买的必要条件。

根据假设七,所有人的预期收益相同,设为R,则可以得到:

    VB=PB+C+R

    V-B=P-B+R

然后根据条件1,可得到:

    VB>V-B+C                                                (4)

所以,要使得目标买者对资产的判断价值高于其他买者对资产的判断价值,才有可能实现卖者的意图。

在前面所述的卖者的七种选择中,哪些能够实现卖者的意图呢?在(4)式中,由于目标买者B得到的是关于资产A的所有信息,因此,有

    V-B<V0=VB                                               (5)

5)式就是卖者S选择信息披露方式的前提条件。对表一的七种选择逐一进行分析,从而得到表二:

表二:卖者的可能选择

选择种类

推导结果

是否满足(5)式

选择一

VB=V-B=V0

选择二

VB=V-B>V0

选择三

VB=V-B<V0

选择四

VB=V0<V-B

选择五

V-B<V0=VB

选择六

V-B=V0<VB

选择七

VB<V0=V-B

从表二不难看出,只有选择五是卖者的理性选择,也就是说,卖者S向买者B披露所有信息,但只向买者-B披露信息IL。这样,买者B愿意支付的价格会高于买者-B愿意支付的价格,从而获得资产,即满足条件1;同时,由于V-B<VB,又可能满足条件2;而至于条件3,对于卖者而言,买者-B不参加竞买是再好不过的了,因为从后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转让价格越低,卖者的得利才可能越大。

结论1在只有一类资产的情况下,卖者S的理性选择是,向目标买者B提供资产A的信息IH

由于买者B不仅得到了信息IH,也得到了信息IL(因为是公开信息),所以,B对资产的判断价值等于资产的真实价值,即VB=V0

卖者的利益是由买者愿意支付的贿金决定的,要使得卖者得利,首先需要买者B愿意支付贿金,也就是说,要存在贿赂空间。而买者愿意支付的贿金,又是由资产的价值与资产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决定的。根据假设七,所有人的预期收益相同。卖者的预期收益就是贿金C,而买者B的预期收益为(V0-P-C),则有:

    C=(V0-P)/2                                                (6)

所以,卖者要想使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就只有使转让价格更低。但由于有其他竞买者-B的存在,转让价格不可能低于买者-B的出价。而买者-B的出价是根据他所获得的信息来确定的,所以,卖者公开披露的信息越是对资产的价值判断不利,他可能获得的利益才会越大。

结论2在只有一类资产的情况下,卖者S的理性选择是,向其他买者-B提供资产A的信息IL

对于其他买者-B来说,因为不知道是否有目标买者,即便知道有目标买者,也不知道目标买者是谁,因此,他不可能采取“死多头”的对策不断抬高价格。

由于目标买者B的价格就是转让价格,所以有PB=PV0。首先分析没有查处贿赂的情况。目标买者的收益为(V0-P-C),卖者的收益为C,假设两者的收益相等,则有

    P=V0-2C                                                  (7)

所以,转让价格取决于资产的真实价值以及贿金。只有当贿金C=0时,国有资产才有可能不流失。

但问题是,卖者之所以向目标买者披露信息IH而向公众披露信息IL,就是从利己的角度出发,想得到贿金。

所以,在没有查处的情况下,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结论3国有资产流失是必然的。

(三)两类资产时买卖双方的行为

把资产分为两类,一类是相对优质的资产,用AG表示;一类是相对劣质的资产,用AB表示。由于信息不对称,只有卖者S才知道哪个是优质资产,哪个是劣质资产。对于买者来说,并不知道,而只能根据经验以概率的方式确定,假定买者认为资产是优质的概率为μ,则认为是劣质的概率为(1-μ)。

对于资产AGAB,当买者得到的信息是 时,对资产的判断价值分别是 ;反之,如果得到的信息是 ,则对资产的判断价值分别是 ;如果得到资产的所有信息,则对资产的判断价值为VG0VB0。有以下关系式:

< <                                                     (8)

< <                                                     (9)

一般来说有:

        <                                                          (10)

    之所以说(10)式不是绝对成立,是因为现实中的确存在这样的事实:劣质资产经过炒作和包装,反而比优质资产卖的价钱更高。但一般来说,决定资产价格的根本因素是资产自身的质量,而关于资产的信息是外在因素,所以说,一般来说(10)式是成立的。

同样地,对于买者而言,只有当转让价格不高于其对资产价值的判断时,才可能购买。

根据前面的分析,由于卖者的利益只能是目标买者的贿金,因此,他的理性选择是,向目标买者B提供资产的有利信息,而向公众提供资产的不利信息。所以,目标买者得到的是资产的全部信息,而其他买者得到的只是资产的不利信息。

根据假设四,买者是根据所获得的信息来确定资产的价格的,于是,买者对市场上资产的价值判断,不仅与他对资产类别的判断有关,还与他所获得的资产信息类别有关。

于是,对于其他买者-B,其对资产的判断价值为:

    V-B=μ +1-μ                                          (11)

而对于目标买者B,由于与卖者的特殊关系,不仅明确知道哪类资产是优质资产,而且还能得到该资产的全部信息,于是,目标买者B对资产的判断价值为:

    VB=VG0                                                       (12)

根据(11)式的线性函数性质,可知μ +1-μ ,而根据(9)式,有 < ,所以,有:

    V-B<VB                                                       (13)

就是说,在卖者S的操纵下,买者-B对资产价值的判断肯定低于目标买者B的判断,因而,买者-B的出价会低于目标买者B的出价,这是目标买者B能够购得资产的必要条件。

对于买者-B来说,由于没有得到有关资产的有利信息,因此,他只可能有两种选择:要么在竞买中失败,要么购得劣质资产。而由于竞买者的目标是购买相对优质的资产,因此,后一种选择并不是他愿意得到的结果。买者-B当然也知道上述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即便是对国有资产公开拍卖,参加的人不多。

结论4:在国有资产拍卖中,参加竞拍的人数一般会少于私有资产拍卖的参加人数。

这样,剩下的结果就只有一种:由目标买者购买相对优质的资产。相对劣质的资产,由于没有人购买,自然就从转让市场上被基础。

所以,在国有资产转让市场上,留下来转让的恰恰是相对优质的资产,而劣质的资产,首先,目标买者因为知道哪些资产是劣质资产,因而不会购买;而非目标买者所依据的是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次品市场的判断,认为所有进入转让市场的国有资产都是劣质资产,只愿意出最低的价格,因此,劣质的资产就被挤出了转让市场。

结论5:在国有资产拍卖中,交易的是相对优质的资产。

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国有资产拍卖中的正向选择。

 

三、如何处理国有资产拍卖中的资产流失问题

 

从第二节的分析可以看出,之所以在国有资产转让市场上会出现正向选择,其根本原因是,资产的卖者不是资产的所有者。如果卖者即所有者,那么,由于资产拍卖的价格越高,他的所得就越多,因此,他就有向所有竞买者披露对资产有利的信息的激励。

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的问题,是无法在国有资产拍卖这个环节解决的。因此,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国有资产拍卖中的资产流失问题。一种办法是,对贿赂行为严加处罚,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堵”的办法;另一种办法是,将国有资产交给拍卖机构,由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一)对贿赂进行查处

设查处率为φ。所谓查处率,即实际发生的贿赂案被查处的比例。由于我们知道的是已经被查处的,而没有被查处的我们又不知道,所以,查处率是不可能有统计数据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分析查处率没有意义。我们可以把查处率作为政府反腐力度的指标之一,通过从理论上对查处率的分析,得出是否应该加大查处力度的结论。

现在看目标买者的预期收益。当没有被查处时,目标买者的收益为(V0-P-C)。假定一旦被查处,目标买者所竞买的资产将被没收,而所支付的价格以及贿金也无法追回,也就是说,收益为(-P-C-V0)。则目标买者的预期收益为:

    RB=φ(-P-C-V0)+(1-φ)(V0-P-C)

化简得

    RB=(1-2φ)V0-(P+C)                                           (14)

对于卖者而言,同样面临被查处的风险。查处率是对称的,也就是说,对于卖者和目标买者来说,查处率相等。这样,卖者没有被查处的收益为C,而一旦被查处,则不仅要退出所得的贿金(即收益为0),还要受到惩罚,设为F。则卖者的预期收益为:

    RS= -φF+(1-φ)C

化简得

    RS=C-φ(F+C)                                              (15)

RB=RS,得到:

    P=(1-2φ)V0-(2-φ)C+φF                                     (16)

通过(16)式,可求出转让价格对查处率的偏导数,得到:

                                        17

从(17)式可知,当C+F<2V0时,提高查处率反而会降低转让价格,这是政府不能接受的,因为政府查处贿赂的目的,是希望在国有资产转让中,使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更高,但现在是转让价格更低,政府不仅要为提高查处率支付很高的反贪成本,还要承受国有资产转让中的资产流失。

当然,转让价格不可能一直低下去,因为是公开竞拍市场,一旦目标买者的叫价低于其他买者的叫价P-B,就会被其他买者购得。

但不管怎样,当C+F<2V0时很难找到有效的办法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因此,只有让C+F>2V0,这样,提高查处率才会提高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由于在贿赂被查处之前,贿金C是未知的,因此,政府只有提高F来达到目的。

从(16)式还可以得出,在其他条件不变时,惩罚力度F越大,转让价格越高。

然而,由于要使得F>2V0,仅仅依靠经济惩罚的手段是很难的,因为国有资产处置中,动辄涉及数以百万计的资产,而政府官员不可能有2倍于被处置资产那么多的收入。因此,只有加行政、刑事处罚力度。

结论6:政府面对国有资产转让中的贿赂等腐败现象,只有加大处罚力度,而且主要是行政、刑事处罚力度。

将(16)式减去(7)式,得到:

    ΔP=φ(C+F-2V0)                                              (18)

ΔP表示的是政府惩治腐败后国有资产转让价与没有惩治腐败时的转让价的差额。显然,当C+F>2V0时,惩治腐败会提高国有资产转让价格;反之,当C+F<2V0时,惩治腐败反而会降低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结论,就是说,要么严惩,要么不管,那种既要惩罚,又不敢重罚的做法,不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无利,反而会助长贿赂之风,并且使国有资产在转让中的流失程度加重。

令(15)式等于(6)式,也就是说,无论政府是否对贿赂进行查处,卖者的预期收益保持不变:

    (V0-P)/2=C-φ(F+C)

可求出:

                                               19

19)式表示的是政府惩罚贿赂后,卖者预期收到的贿金。将(19)式减去(6)式,得到:

                                           20

显然,(19)式右边是大于0的,也就是说,因为政府对贿赂的查处,卖者预期收到的贿金会增加。这个结论是简明的。

结论7:政府对贿赂的查处,会使贿金上升,但不一定能够提高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

(二)由拍卖机构拍卖

也许有人要反驳,交给拍卖机构拍卖和由政府官员负责拍卖没有本质的区别,拍卖者同样不是资产所有者。但我认为,拍卖机构与政府官员之间,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正如本文前面所分析的,政府官员不能收取佣金(奖励),他就不会像拍卖机构那样,有内在激励,希望资产尽可能卖出高价。

第二,拍卖机构对声誉非常看重,其弄虚作假的成本,绝对大于一个单独的个人弄虚作假的成本。

第三,拍卖机构有专业知识,一般说来,对于同样的资产,拍卖机构卖出的价格会高于非专业人士卖出的价格。所以,我认为这是可取的一种办法。其实,通过拍卖机构卖出的资产,其所有者绝大多数不是拍卖机构。

第四,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拍卖机构只是相对于买者而言占有信息优势,而对于资产的委托人而言,拍卖机构并不占有信息优势,而相反,拍卖资产的委托人才具有信息优势。所以,拍卖机构在资产委托人面前,不敢弄虚作假。当然,拍卖机构与拍卖资产的委托人之间,可能串谋,但这已超出本文的探讨范围。

当然,毕竟拍卖机构同样不是资产所有者,也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不接受贿赂。那么,怎样才能使得拍卖机构完全站在委托人的立场去拍卖资产呢?

假设拍卖机构的收入是按照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设比例为λ,则拍卖机构可以得到的收入为λP,要使得拍卖机构完全站在委托人的立场去拍卖资产,就必须使拍卖机构的合法收入大于(19)式所表示的贿金收入,即:

                                            21

根据政府所选择的惩罚力度C+F>2V0,将(19)式代入,并令V0=P,可得到:

    F>21-φ)V0                                               (22)

之所以在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时可以令V0=P,是因为拍卖机构有尽可能提高资产拍卖价格的激励。

将(22)式和V0=P代入(21)式,可得到:

    λ>2φ                                                      (23)

也就是说,只要佣金率要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拍卖机构就会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去拍卖资产。

但(23)式反映了政府的两难选择:一方面,政府希望支付给拍卖机构的佣金越低越好,但这不能保证拍卖机构站在政府的立场拍卖资产;另一方面,政府希望贿赂被查处的比例越高越好,最好是发生一个查处一个,这样就不会有人胆敢行贿受贿,但如果查处率高,则根据(23)式,支付给拍卖机构的佣金率也就相应提高。

其实,政府的这种两难选择很正常,正所谓“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现在,我们比较一下,在满足(23)式的条件下,对于政府来说,是否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国有资产,资产处置的收益情况。

R1表示委托拍卖机构时,国有资产转让的收益,显然有:

                                        (24)

R2表示由政府官员拍卖时,国有资产转让的收益,它等于转让价格、加上贿赂查处后没收的贿金以及其他处罚。由(19)式可得到转让价格:

   

所以,

                                   (25)

于是,

                                26

从(26)式可以看出,当查处率 很小时, ,政府应该选择委托拍卖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拍卖;反之,如果查处率很高,则没有必要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如果我们把查处率与法制是否健全、处罚是否严厉联系起来,即查处率高意味着法制更健全、处罚更严厉,则可以得到下面的结论:

结论9:在法制健全、处罚严厉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委托拍卖机构对资产拍卖;反之,如果法制不健全、处罚不严厉,则应委托拍卖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拍卖。

 

四、结论以及正向选择的其他例子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在不确定以及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次品市场上,当卖者不是资产所有者时,会出现正向选择,也就是说,被交易的往往是相对优质的资产,而退出市场的则是相对劣质的资产。

除了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正向选择外,我们还可以举出其他的例子。也许,产权不清时,正向选择是一种常态,正如产权清晰时,逆向选择是常态一样。

(一)法院拍卖资产

法院经常要处置那些没收、抵押的资产,或是私下交易,或是公开拍卖,无论哪种情况,被卖掉的往往是相对优质的资产,而且价格低廉。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于没收的资产,往往没有底价,而对于抵押的资产,往往底价很低,这就是为什么价格低廉的原因之一;二是法官在操作上的伎俩,他向目标买者披露的是对资产有利的信息,而向其他买者披露的是对资产不利的信息,亦即“瑕疵”,这样,目标买者即能以低廉的价格购得资产。

(二)海关处置走私品

海关经常要处置没收的走私品,或是私下交易,或是公开拍卖,同样地,无论哪种情况,被卖掉的往往是相对优质的资产,而且价格低廉。拍卖没收的走私品,也是没有底价的。对于买者来说,倒也知道没收的走私品质量一般不差,但买者还是认为,相对于正规商场出售的商品来说,走私品的质量难以保证,这一方面是由于购买的渠道不同,走私者所购买的商品,不一定有质量保证;另一方面,是售后服务,购买走私品不会享受售后服务,因为海关不可能为拍卖的走私品提供售后服务。所以,买者同样会把走私品看成次品。相对于买者来说,海关官员是信息优势方。这样,海关官员同样可以向目标买者提供有利信息,而向其他买者提供不利信息,以使目标买者能够以较低的价格买到商品。

(三)国有股转让

虽然也属于国有资产拍卖,但因为涉及虚拟资产,所以单独分析。国有股转让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典型表现,那些被低价转让的国有股权,往往是相对优质的国有股。有权转让国有股的部门或个人,首先对国有股的转让方进行这样那样的限制,这样以减少参加竞买的人数,然后,同样采取的是向目标买者提供有利信息而向其他买者提供不利信息的方式,使目标买者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股权。

关于不确定以及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次品市场的正向选择问题,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下一步,我们将进行实验设计,以检验产权不清时正向选择发生的概率。

参考文献

Akerlof,G.,1970,The Market for “Lemons”: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84(3),August,488-500

Spence,M.,1973, Job Market Signalling,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87(3), August, 355-374

Stiglitz, J. and Weiss, A.,1981,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71, June, 393-410

Wilson,C.,1987,Adverse Selection, 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Edited by John Eatwell, Murray Milgate and Peter Newman, The Macmillan Press Limited,Vol 1, 32-34

胡伟清,2005:《资产流失与资产损失:分析国有资产流失的另一个视角》,“中国科技论文在线”(www.paper.edu.cn

胡伟清、张宗益,2005a:《贿赂产生的条件与贿赂空间》,《中国流通经济》第6期:第23-26

胡伟清、张宗益,2005b:《贿赂的经济学分析》,哈尔滨:《中国第三届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第84-93

徐晓萍、刘民权,2004:《信贷市场上投资项目的正逆向选择——不确定和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投资项目正向和逆向选择的一般条件及转换》,《财经研究》第3期:第5-18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2005:《现代经济辞典》,南京: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第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828修正

 


不确定以及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次品市场的正向选择

——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分析

胡伟清

(重庆科技学院经济系,400050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400044

 

The Favourable Selections on the ‘Lemon Market’ Under Asymmetric Information and Uncertainty:An Analysis about the State-Owned Assets Loss

 

HU Wei-qi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